宪政旨在通过充分制约限制政府权力,以防止官员滥用权力侵犯公民权利,保障公民人权。因为“绝对的权力必然导致权力的绝对腐败”[1],权力天然的巨大腐蚀人皆难拒。因为“如果人都是天使,何需政府?如果由天使管理人,哪还需要对政府进行控制?”。"既然人非天使,为了防抑人性的弱点,提升人性善良的一面,就必须对政府设置有效的控制机制,只有给予各部门主管抵制其它部门的必要法定权力及鼓励个人的积极主动性,才有可能防止某些权力逐渐集中于同一部门的情况。“野心必须用野心制约”,因此应当迫使政府官员行使政治权力时,只能作为公众利益的保护人,而无法实践粗暴、自私的个人意志。”[2]凡公民人权无可靠法律保障或未确立分权制衡机制的社会,根本不可能有真实的宪法;凡未确立违宪审查制度或违宪审查缺乏实际可操作程序的社会,决无宪政。中共盗国窃政六十年,从来仅有伪宪法,及依伪宪法而制定的大量假冒伪劣的恶法,当然更谈不上有任何行之有效的违宪审查制度,因此中共暴政下绝对不可能有任何意义上的宪政。
宪政的实质
郭国汀
宪政旨在通过充分制约限制政府权力,以防止官员滥用权力侵犯公民权利,保障公民人权。因为“绝对的权力必然导致权力的绝对腐败”[1],权力天然的巨大腐蚀人皆难拒。美国宪法之父第四任总统马迪逊指出:“政府的目的是正义”,“如果人都是天使,何需政府?如果由天使管理人,哪还需要对政府进行控制?”。“既然人非天使,为了防抑人性的弱点,提升人性善良的一面,不仅必须对政府设置有效的控制机制,而且必须预防社会的一部门侵犯另一个部门的权力,只有给予各部门主管抵制其它部门的必要法定权力及鼓励个人的积极主动性,才有可能防止某些权力逐渐集中于同一部门的情况”。“野心必须用野心制约”,因此应当迫使政府官员行使政治权力时,只能作为公众利 益的保护人,而无法实践粗暴、自私的个人意志。”[2] 前联合国秘书长安南曾说:“没有发展我们无法享受安全,若无安全我们不可能有发展;如果我们不尊重和保护人权,我们既无安全也不可能发展。”
合同自由政治学理论认为政府乃必要的恶,人民同意被管理乃是基于获取最大限度的社会自由。亚里士多德认为“法治的和稳定的宪政是最佳的政府”,此种宪政应当是建立在广大中产阶级基础上的宪政。但他从未有过三权分立相互制约平衡的概念。继亚里士多德之后,希腊罗马历史学家波里斯(Polybius)首次提出了政府机构分离的概念。他是介于亚里士多德与孟德斯鸠之间的人物。亚氏仅有阶级平衡的概念,即在富人与穷人之间要有一个庞大的中产阶级作为平衡。而孟氏则提出了完整的三权分立,限制政府权力,政府各部门之间制约平衡的政治设计。孟德斯鸠对平衡政府理论的独创性的贡献在于他将三权严格分离。美国第二任总统亚当斯最早(1780年)将三权分立原则纳入马萨诸色州宪法,并将分权制衡原则与法治相结合。本政府立法部门永远不得行使属于行政和司法的权力;行政部门永远不得行使属于立法和司法部门的权力;司法部门永远不得行使立法和行政部门的权力。最终依法律而非依人管理。18世纪英国思想家Otto Baehr指出:“在君主拥有无限立法权的国家,司法独自没有真实的意义,因为君主随时可以制定其认为合适的特殊规范来处理任何个案”。
凡公民人权无可靠法律保障或未确立分权制衡机制的社会,根本不可能有真实的宪法;凡未确立违宪审查制度或违宪审查缺乏实际可操作程序的社会,决无宪政。中共盗国窃政六十年,从来仅有伪宪法,及依伪宪法而制定的大量假冒伪劣的恶法,当然更谈不上有任何行之有效的违宪审查制度,因此中共暴政下绝对不可能有任何意义上的宪政。
宪法是一国之最高法律也是公民人权、自由的保护神。法律的终极目标除了保障人权,公民之人身安全,财产不受任意侵犯,及正常的社会政治经济生活秩序之外,便是保障公民之身心自由。若无宪法或有假冒伪劣的宪法,公民的人权必将被当权者肆意践踏,人身自由必将被专制者随心所欲地剥夺;伪宪法下,只能产生众多不公不义的恶法伪法,而依据恶法伪法管制的社会,必定因司法暗无天日而是非颠倒、道德沦丧;整个社会最终必将骗子匪帮横行霸道,而社会正义、公道、公平、公正荡然无存。
制定良好的宪法是立法、司法、行政良性互助协作的前提与基础。唯有符合宪法精神实质的法律才可能是良法,因此,良好的宪法是良好的法律的来源与根据;只有在良好的宪法指导约束下,法律才可能是良法而非恶法或伪法;良法才能充分保障公民的人权与自由;良法才能有效限制政府权力的非法扩张、滥用、专横或肆意妄为;良法才能有实际可操作性的人权保护及政府权力分权制衡的制度、程序;良法才可能体现公平、公正、公道、正义等自然法及上帝法律原则,进而成为全社会公民自觉自愿共同遵守的社会、政治、经济、宗教信仰、教育、文化、交流的行为规范。进而实现公民的自由、快乐、幸福的生活。
实现宪政前提条件乃是:
(1)必须实行自由竞争分权制衡的多党民主政治,国家主权属于人民,任何被选为执政的政党或当任参、众议院议员的任何个人,仅是主权者的代理人,必须在法定受权范围内,按照民主意志代理行使立法、行政及司法的管辖权。因此,任何违背主权者意志的代理人,任何超越代理权或滥用代理权谋私侵权者,任何贪污腐化堕落无能的代理人,人民皆有权通过法定程序更换之;人民保留按法定程序定期经公开选举更换各级政府代理人的最终决定权。
(2)司法必须独立,以保证客观、公正、公道审理一切法律争议纠纷,保障社会,政治、经济等正常秩序,并进而尽可能实现社会正义与公道;必须实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真正法治,以保障公民的政治、经济、宗教信仰、文化、教育等各方面的权利机会均等;
(3)必须有独立自由的媒体,以便对政府和全体行政、立法、司法官员进行及时、全面、公开、彻底和有效的监督,预防他们因受权力腐蚀而堕落,揭露任何腐败无能贪污受贿道德堕落的政府官员,监督执政党的任何重大社会经济文化教育宗教信仰诸方面的政策计划的实施与落实。
简言之,宪政民主即多数派没有绝对权力的民主,也即限制人民选举产生的政府权力的民主。因为民主的原始含义即多数人的统治,但原始民主因为没有限制权力一说,故大众民主极易演变成多数人的暴政。唯有自由、法治、人权、共和、宪政的民主政体才是中国人民最佳的选择。
2009年3月29日第160个反中共极权专制暴政争自由人权民主绝食争权抗暴运动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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