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urt File No. 04-CV-78915CM2
Ontario
SUPERIOR COURT OF JUSTICE
B E T W E E N :
KUNLUN ZHANG, SHENLI LIN, LIZHI HE,
TIANQI LI, CHANGZHEN SUN and NA GAN
Plaintiffs
- and -
JIANG ZEMIN, LI LANQING, LUO GAN, LIU JING and WANG MAOLIN
Defendants
AFFIDAVIT
OF GUOTING GUO (aka THOMAS G. GUO)
I, Guoting GUO, of the City of Victoria, in the Province of British Columbia, Canada, hereby AFFIRM AND SAY:
MY EXPERIENCE
PERSECUTION OF OTHER CHINESE LAWYERS BY THE CCP
AND GOVERNMENT FOR DEFENDING
FALUN GONG AND OTHER HUMAN RIGHTS CASES
PERSECUTION OF FALUN G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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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Commissioner, etc. |
GUOTING GUO |
.
EXHIBIT A TO THE AFFIDAVIT OF GUOTING GUO
Partial
List of the Publications, Legal Essays, Case Studies & Comments
by Guoting (Thomas)
Guo
I have been published and delivered ten law books and more than 200
papers in the fields of commercial litigation and arbitration practice, and
international trade law and maritime law. I have also published more than 300
political and human rights essays on the Internet:
I.
Monographs
and Translations Published by Guo Guoting(Thomas Guo)
1.
Modern Bills of Lading (translation) Dalian Maritime University
Press 1992
2.
The Art of Judgment (translation) Political-Legal University of China Press, 1993
3.
The Law and Lawyer’s Practice of
International Economic and Trade Law (Co-author) The Political-Legal University of China Press, 1994
4.
Analysis of Current China Foreign Economic
& Trade Law Cases (Chief
Editor) Political-Legal University of China, 1995
5.
International Maritime Law and Practice (Chief Editor) Dalian Maritime University
Press, 1996
6.
CIF & FOB Contracts (4ed) (translation) Fudan University Press, 2000
7.
Scrutton on Charterparties and Bills of
Lading (20ed)(translation)
China Law Press, 2001
8.
Omay on
Marine Insurance: Law and Policy (translation) China Law Press, 2002
9. Institute Clauses 3ed.(translation) China Law Press, 2003
10. Tetley on International Maritime and Admiralty Law (translation) 2005
11. Chan Yangchao on Privileged Rights (editor) Thomas and Ansley Publishing 2006
12. The Collection of Thomas Guo’s Legal Essays on Maritime and International Trade
13. The Collection of Thomas Guo’s defence statements and speeches at trial.
II. 1999—2003 Legal Essays
by Guoting Guo
14.
Comment on warrant
clause under vessel contract, 2003
15.
Burden of proof
rule in disputes under container insurance contract, 2003
16.
Subject to
the package or kg limitation of liability under container, 2002
17.
Some legal
issues under straight bill of lading, 2002
18.
Ship hire
means charterparties by demise only under the vessel insurance contract, 2002
19.
Shipper
has no right to sue the carrier for short delivery of cargo, 2001
20.
Liability
of carrier for delay in the delivery of cargo, 2001
21.
Burden of proof
for the cause of fire should be borne by carrier, 2000
22.
Liability
of carrier to issue the bill of lading under FOB contract, 2001
23.
Document
of title: straight bill of lading maritime trial, 2000
24.
Maritime
lien of the carrier, 2001
25.
Legal liability of the
carrier for delay in delivering the cargo
26.
Legal meaning of “floating
object” in hull insurance contract, 2000
27.
Some legal issues under
insurance contracts for containers, 2000
28.
“Carrier Liability on Package
Limitation”, annual issue of China
Maritime Trial, 2000
29.
“Research
on the Package & Kilogram Limitation of Liability of Carrier”, annual issue of
China Maritime Trial, 2000
30.
“Marine
Fire Immunity”, annual issue of China Maritime Law,
2000
31.
“Delivery Cargo without Production of The
Bill of Lading”, China Lawyers No.10, 2000;
32.
“Paramount Clause & Applicable Law
Clause in Bills of Lading”, Maritime Law Research No.1. 2000;
33.
“Comment
of an Important Ship’s Insurance Contract Dispute” annual
issue of China Maritime Trial, 1999
III. 1991-1998 Legal Essays by Guoting Guo
34.
“The Liability of the Owner and Chartered carrier for loss of Cargo
Under Time Charter” Ocean
Carriage and Maritime Law No. 1-2, 1998
35.
“The Burden of Proof for Maritime Claims” News Letter of Arbitration & Law No.3,1998
36.
“Right of Action under Bills of Lading” Maritime Trial No 1, 1998
37.
“The Legal Effect of Jurisdiction Clauses Under Bills of Lading” Maritime Trial No 4, 1997
38.
“Some Legal Problems of ‘Perils of the Sea’” News Letter of Arbitration & Trial No 2, 1997
39.
“The Underwriter’s Liability Where the Cargo Has Been Lost by Fraud or
Robbery Under All Risk Policy”
The World of Lawyers No 1, 1997
40.
“Claims for Manmade Unseaworthiness”(translation) News Letter of Arbitration & Law No 2,
1997
41.
“The
Breach Action and Remedy Under a Time Charter”(translation) News Letter of
Arbitration & Law No 1-2, 1997
42.
“Comparative Analysis of the Package & Kilogram Limitation Liability
of Carrier Under Hague Rules, Visby
Rules, and Hamburg Rules (translation)CMLA News Letter No 9, 1995
43.
“Research on Inherent Vice” Annual issue of China Maritime Law 1991
44.
“Procedural Problems of Arbitration & Mediation in Settlement of
Maritime Disputes” (translation)
International Maritime Law & Practice 1996
45.
“Deduction
of Hire and Freight ”
(translation) f International Maritime Law & Practice, 1996
46.
“Delivery of Cargo without Production of Bills of Lading” (translation) News Letter of
Arbitration & Law No 4, 1995
BLOODY HARVEST
Revised Report into
Allegations of Organ Harvesting of
Falun Gong Practitioners in China
by David Matas, Esq. and Hon. David Kilgour, Esq.
31 January 2007
The Coalition to Investigate the Persecution of the Falun Gong in China (CIPFG), has asked us to investigate allegations of organ harvesting of Falun Gong practitioners in China. The coalition is a 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 registered in Washington, D.C., U.S.A. with a branch in Ottawa, Canada. The request came formally by letter dated May 24, 2006 attached as an appendix to this report.
The request was to investigate allegations that state institutions and employees of the governmen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have been harvesting organs from live Falun Gong practitioners, killing the practitioners in the process. In light of the seriousness of the allegations as well as our own commitment to respect for human rights, we accepted the request.
David Matas is an immigration, refugee and international human rights lawyer in private practice in Winnipeg. He is actively involved in the promotion of respect for human rights as an author, speaker and participant in several human rights 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s.
David Kilgour is a former member of Parliament and a former Secretary of State of the Government of Canada for the Asia Pacific region. Before he became a parliamentarian, he was a Crown prosecutor. The biographies of both authors are attached as appendices to this report.
It is alleged that Falun Gong practitioners are victims of live organ harvesting throughout China. The allegation is that organ harvesting is inflicted on unwilling Falun Gong practitioners at a wide variety of locations, pursuant to a systematic policy, in large numbers.
Organ harvesting is a step in organ transplants. The purpose of organ harvesting is to provide organs for transplants. Transplants do not necessarily have to take place in the same place as the location of the organ harvesting. The two locations are often different; organs harvested in one place are shipped to another place for transplanting.
The allegation is further that the organs are harvested from the practitioners while they are still alive. The practitioners are killed in the course of the organ harvesting operations or immediately thereafter. These operations are a form of murder.
Finally, we are told that the practitioners killed in this way are then cremated. There is no corpse left to examine to identify as the source of an organ transplant.
We conducted our investigation independently from the Coalition to Investigate the Persecution of the Falun Gong in China, the Falun Dafa Association, any other organization, and any government. We sought to go to China unsuccessfully, but would be willing to go even subsequently to pursue the investigation.
When we began our work, we had no views whether the allegations were true or untrue. The allegations were so shocking that they are almost impossible to believe. We would have much rather found the allegations to be untrue than to be true. The allegations, if true, represent a disgusting form of evil which, despite all the depravities humanity has seen, are new to this planet. The very horror made us reel back in disbelief. But that disbelief does not mean that the allegations are untrue.
We were well aware of the statement of U.S. Supreme Court Justice Felix Frankfurter 1943 to a Polish diplomat in reaction to being told by Jan Karski about the Holocaust. Frankfurter said:
"I did not say that this young man was lying. I said that I was unable to believe what he told me. There is a difference."
After the Holocaust, it is impossible to rule out any form of depravity. Whether an alleged evil has been perpetrated can be determined only by considering the facts.
After the first version of our report was released, on July 7, 2006 in Ottawa, we travelled extensively, publicising the report and promoting its recommendations. In the course of our travels, and as a result of the publicity surrounding the first version, we acquired substantial additional information. This second version incorporates this new information.
Nothing we subsequently discovered shook our conviction in our original conclusions. But much which we later discovered reinforced it. This version presents, we believe, an even more compelling case for our conclusions than the first version did.
The allegations, by their very nature, are difficult either to prove or disprove. The best evidence for proving any allegation is eye witness evidence. Yet for this alleged crime, there is unlikely to be any eye witness evidence.
The people present at the scene of organ harvesting of Falun Gong practitioners, if it does occur, are either perpetrators or victims. There are no bystanders. Because the victims, according to the allegation, are murdered and cremated, there is no body to be found, no autopsy to be conducted. There are no surviving victims to tell what happened to them. Perpetrators are unlikely to confess to what would be, if they occurred, crimes against humanity. Nonetheless, though we did not get full scale confessions, we garnered a surprising number of admissions through investigator phone calls.
The scene of the crime, if the crime has occurred, leaves no traces. Once an organ harvesting is completed, the operating room in which it takes place looks like any other empty operating room.
The clampdown on human rights reporting in China makes assessment of the allegations difficult. China, regrettably, represses human rights reporters and defenders. There is no freedom of expression. Those reporting on human rights violations from within China are often jailed and sometimes charged with communicating state secrets. In this context, the silence of human rights 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s on organ harvesting of unwilling Falun Gong practitioners tells us nothing.
The International Committee of the Red Cross is not allowed to visit prisoners in China. Nor is any other organization concerned with human rights of prisoners. That also cuts off a potential avenue of evidence.
China has no access to information legislation. It is impossible to get from the Government of China basic information about organ transplants ‑ how many transplants there are, what is the source of the organs, how much is paid for transplants or where that money is spent.
We did seek to visit China for this report. Our efforts went nowhere. We asked in writing for a meeting with the embassy to discuss terms of entry. Our letter is attached as an appendix to this report. Our request for a meeting was accepted. But the person who met with David Kilgour was interested only in denying the allegations and not in arranging for our visit.
We have had to look at a number of factors, to determine whether they present a picture, all together, which make the allegations either true or untrue. None of these elements on its own either establishes or disproves the allegations. Together, they paint a picture.
Many of the pieces of evidence we considered, in themselves, do not constitute ironclad proof of the allegation. But their non‑existence might well have constituted disproof. The combination of these factors, particularly when there are so many of them, has the effect of making the allegations believable, even when any one of them in isolation might not do so. Where every possible element of disproof we could identify fails to disprove the allegations, the likelihood of the allegations being true becomes substantial.
Proof can be either inductive or deductive. Criminal investigation normally works deductively, stringing together individual pieces of evidence into a coherent whole. The limitations our investigation faced placed severe constraints in this deductive method. Some elements from which we could deduce what was happening were, nonetheless, available, in particular, the investigator phone calls.
We also used inductive reasoning, working backwards as well as forwards. If the allegations were not true, how would we know it was not true? If the allegations were true, what facts would be consistent with those allegations? What would explain the reality of the allegations, if the allegations were real? Answers to those sorts of questions helped us to form our conclusions.
We also considered prevention. What are the safeguards that would prevent this sort of activity from happening? If precautions are in place, we could conclude that it is less likely that the activity is happening. If they are not in place, then the possibility that the activity is happening increases.
China violates human rights in a variety of ways. These violations are chronic and serious. Besides Falun Gong, other prime targets of human rights violations are Tibetans, Christians, Uighurs, democracy activists and human rights defenders. Rule of Law mechanisms in place to prevent human rights violations, such as an independent judiciary, access to counsel on detention, habeas corpus, the right to public trial, are absent in China. China, according to its constitution, is ruled by the Communist Party. It is not ruled by law.
Communist China has had a history of massive, jaw dropping cruelty towards its own citizens. The Communist regime has killed more innocents than Nazi Germany and Stalinist Russia combined[1]. Girl children are killed, abandoned and neglected in massive numbers. Torture is widespread. The death penalty is both extensive and arbitrary. China executes more people than all other countries combined. Religious belief is suppressed[2].
This pattern of human rights violations, like many other factors, does not in itself prove the allegations. But it removes an element of disproof. It is impossible to say of these allegations that it is out of step with an overall pattern of respect for human rights in China. While the allegations, in themselves, are surprising, they are less surprising with a country that has the human rights record China does than they would be for many other countries.
When there are so many violations of human rights in China, it is invidious to point to only one victim. We nonetheless draw the attention to the victimization of human rights lawyer Gao Zhisheng as an example or a case study. It was Gao who wrote to us last summer, inviting us to come to China to investigate the stealing of vital organs from Falun Gong prisoners of conscience. No visa was subsequently issued by its embassy in Ottawa to do so; he was detained not long afterwards.
Gao wrote three open letters to President Hu and other leaders, protesting a range of abuses against the Falun Gong, including specific cases of torture and murder. Gao also wrote about and condemned the extraction and sale of organs from Falun Gong practitioners. He expressed his willingness to join the Coalition to Investigate Organ Harvesting from Still Alive People[3].
He was convicted of inciting subversion and on December 2, 2006 given a three-year prison sentence. His removal to custody, however, was suspended for five years; his political rights were removed for a year by the Beijing court. This repression of someone whose only concern is respect for human rights in general and the persecution of Falun Gong practitioners in particular in itself reinforces his concerns and ours.
The International Olympic Committee, in 2001, awarded Beijing the 2008 Olympics. Liu Jingmin, Vice President of the Beijing Olympic Bid, in April 2001, said: "By allowing Beijing to host the Games you will help the development of human rights."
Yet, the result has been just the opposite. Amnesty International, in a statement released September 21, 2006 said:
"In its latest assess
郑恩宠律师所谓“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
辩护词
尊敬的合议庭诸位法官阁下:
郭国汀律师与张思之律师共同接受郑恩宠先生委托担任其辩护人,经深入了解全案来龙去脉,查阅检察卷,并经今天的庭审调查质证;我们认为对被告的全部
指控完全不能成立,起诉书指控的两份文书根本不属于所谓国家秘密,其内容与所谓国家秘密无涉,至于上海市国家保密局之密级鉴定书之可信度因其本案显而易见
之外界干扰大打折扣;即便退一百万步言,假设所涉文书属所谓国家秘密,依法对被告指控的罪名仍然不能成立。
安娜为何没有离开中国而病死监狱?赵林如何死在街头?一个远离政治的商人为什么卷入六四并为此走向刑场?请购买精彩历史小说《天安门情人》原价$15,现在$8,免费国际邮寄、美国购买送耳机 博讯需要您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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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提出辩护意见之前,有必要就公安机关在办理本案过程中的某些有违法律的行为提请合议庭注意:
首先有必要提请诸位法官注意下述事实:我们注意到公安人员分别于6月6日和6月11日(该次没有搜查证)两次从郑先生家中抄家查扣了大量与本案毫无
关系的文书与物件,依法必须于法定期限内予以退还,然而公安局迄今仍扣留了大量与指控罪名无关的文件与物件,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第118条的规定,侵犯
了郑先生的合法权益,理应及时加以纠正。
其次,据悉公安人员对郑先生家中及办公场所的电话和手机进行了长期监控,严重侵犯了郑先生依据《宪法》所享有的通讯秘密权,理应加以纠正。
第三,控方在起诉时隐瞒了郑先生的两份自述及不少询问笔录。郑先生自6月6日被捕以后,除了5天公安人员未作询问笔录外,每天进行10个小时的询问
制作了大量笔录,且郑先生曾自书了两份得到市政府领导认可的情况说明;然而提交法院的只不过是其中的少数几份,无法全面客观地反映事实真相。
兹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诸位大法官判案时参考:
就涉案法律而言
从法律上析:首先必须分清什么是国家秘密?什么是机密级的国家秘密?什么是秘密级的国家秘密?
《保守国家秘密法》第2条:“国家秘密是关系到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由此可见只有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且经法定程序确定者才有可能是国家秘密。仅是使得贪官污吏闻风丧胆的事实,仅是令腐败分子的利益受到制约的事实的披露,根本谈不上国家秘密!
《保守国家秘密法》第9条:“机密”是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受严重的损害;“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受损害。
披露反映社会现实的新闻,工厂工人示威或和平请愿的事件;揭露官商合作违法乱纪非法野蛮强拆,侵犯平民百姓人权,非法干扰记者合法采访的事实,根本谈不上使国家安全和利益受严重损害;恰恰相反,这是有功于国有功于民的壮举!
其次必须弄明白什么是犯罪?
《刑法》第13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
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
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社会危害性是任何犯罪的首要要件。任何犯罪都必须是危害社会的行为,没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也就谈不上犯罪。
不准工人行使宪法赋予之示威和平请愿之权,不准揭露官商合作严重侵犯公民私有房产权人身自由权的行为,才是违法行为;披露这些严重侵犯人权的事实正
是为了有效地及时地制止这种不顾普通公民死活的,视民如草芥的官老爷们的丑恶行为;没有丝毫的社会危害性,反之能有效地制止这些严重的侵权行为,对稳定社
会只有益处而无任何危害性,何罪之有?!
我国政府人权观念已有根本性变化。第一代领导人认为人权是资本主义的专利,第二代领导人主张人权有姓资姓社之别,第三代领导人终于承认人权的世界普
遍性,我国也因此而正式加入了《联合国人权公约》理当尊重和保障国民的全世界公认的基本人权。郑先生之所以在大上海十年动迁中代理500余起行政诉讼与拆
迁官司,正是为了维护上海平民百姓的合法正当权益。郑律师之所以不顾个人利益与安危揭露仰融和周正毅(见辩方证据1-3)在拆迁过程中的违法乱纪行为,正
是为了维护广大弱势群体的基本人权。法庭调查中郑先生反复声明他是因为上述事实而受打击报复的,我们每个法律人均可从本案复杂的背景中得出相同的结论。
就本案事实而论:
一、虽然起诉书指控的郑恩宠先生曾传真两份文书给中国人权新闻社基本属实。但有两点提请合议庭注意:一是该两份传真因为传真机技术故障等原因,事实
上未传达中国人权。没有任何证据可以证明中国人权曾收到过该两分传真。二是中国人权事实上从未使用或发表该两份传真的内容,也未按正常程序予以确认收妥,
这一事实表明中国人权未曾收到过该文件。亦即郑先生的行为没有产生任何后果。
二、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有言论、出版自由,没有任何法律禁止公民不得与境外人士通讯联系,也没有任何法律禁止公民与包括中国人权在内的海外媒体或团体或个人联系。因此被告人向外发传真或发电邮均是在行使一个公民最起码的通讯自由权。
三、起诉书指控的被告向中国人权发送两份传真件根本不构成所谓国家秘密。
1
起诉书指控郑先生于2003年5月下旬从民警徐某处获悉市公安局处置上海益民食品一厂所发生的突发性群体事件的秘密后,即作了记录、整理,并于同月23日
上午,以手稿形式将上述秘密传真给中国人权组织。当晚又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发送给中国人权。经鉴定属机密级国家秘密。
表面上析似乎各项证据环环紧扣足以定罪,然而深入剖析则不然。
就此事实而言,郑先生的手稿仅是反映了社会生活中发生的一般现实情况,根本谈不上所谓国家秘密,更不用说机秘级的国家秘密了!
一则徐警员本身也是道听途说(见宗第73-77页),他本人并未参与该处置行动;
二则该警察处置行动仅是日常社会生活中再平常不过的事,与国家秘密相差何止十万八千里;
三则国家秘密依法有特定的含义,并非可以随心所欲任意扩张解释以构罪于人。它必须是“关系到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者,工人示威或和
平请愿本来就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合法权利。警方出动警员维持秩序未尝不可,但如临大敌则大可不必。处理工厂工人示威或请愿活动,实乃警方日常维护社会秩序应
有之义;与国家安全无关,更与国家利益无涉;徐警员只不过是一名普通警员,而且是一名未参加该次出勤活动的警员;他本人仅是道听途说,连他自己作为公安人
员都不知道其陈述的社会新闻是所谓国家秘密,外人又如何可能知晓是所谓秘密?又何来法定程序?如果一个普通警员作为茶余饭后谈资的普通执行公务且业已发生
数十日的旧闻,也能无限上纲地套上所谓国家秘密,而且提升到机秘级的话,那么我们的政府是否有点太神经质了?
四则根据《公安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3.2.10项之规定:认定该手写稿属于机密级国家秘密未免也太牵强了吧?该手写稿的全部内
容仅涉及工人示威及请愿情况和警方平息事件中出警推测之人数着装警车数量等情况,充其量仅是一般社会新闻而已。况且是业已处理完毕数十日的旧闻。值得一提
的是:控方拒绝将该文当庭让辩护人一阅,而合议庭竟然支持控方这一非理主张。任何鉴定未经法庭质证不得作为定案依据,该鉴定涉及的原始材料亦然。既然控方
拒绝出示该所谓文书,拒绝质证,建议合议庭不采纳该所谓证据。
五则若仅根据道听途说的内容,涉及工人示威或请愿活动,有关警察处置的可能情况,便烂用国家强制力,对一位揭发大金融诈骗案和腐败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律师公民,实施逮捕关押并欲置之死地而后快,这未免太过分了吧?!
六则郑恩宠先生仅是撰写了一篇未发表的新闻稿件,其目的和动机仅是寻求关心中国文明进步的海外媒体关注中国的民主政治司法改革进程关注中国旧房改造
拆迁中平民的人权和利益;同时由于当局不明智地、甚至愚蠢地封锁一切媒体报纸电视广播,非法剥夺公民的表达自由权、知情权;公民无处表达自己的意见也无法
获悉社会日常新闻,因而寻求向境外发表。究竟是谁任意侵犯剥夺公民的言论出版自由权,谁在违法,岂不是一目了然的事吗?
七则机密是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受严重损害。公安处置一个地方小厂百余人的示威或和平请愿或那怕是闹事,与国家安全何干?与国
家利益又有何涉?依此入公民以罪未免太霸道了吧?!国家安全必然是整个国家的安全,国家利益当然是指整个国家的利益。郑先生所撰写的社会新闻稿件无论如何
不会对国家安全构成任何威胁,不会对国家利益造成丝毫损害,何罪之有?!一味歌功颂德其实是真正误国害民,及时揭露社会阴暗面披露各种违法乱纪之现实才是
真正对国家负责,对政府负责,对人民负责。
因此将郑先生根据转手三道后撰写的新闻稿件定性为机密级国家秘密,实属荒唐至极!
2.起诉书还指控:2003年5月28日,郑先生将新华社2003年第17期《内参选编》中的《强行拆迁引发冲突,记者采访遇围攻》一文的复印件传真给中国人权。属秘密级国家秘密。
就此事实而论,认定其为所谓国家秘密更是荒谬绝伦!
首先,该篇新华社内参稿件的实质内容实在是再普通不过的社会新闻而已,而且是中国现行离谱的新闻管制体制下的产物;其内容不外乎在上海某区发生了强
制拆迁的事实,发生了记者合法采访受到暴力阻碍的事实,记载了记者受到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事实,仅此而已。本来这些内容理应成为一般报纸的新闻,其并无半
点涉及国家安全的内容,更无丝毫关乎国家利益的东西;与《保秘法》第2条有关国家秘密的定义相差何止十万八千里。
其次,该篇内参电讯稿事实上是郑恩宠先生建议记者前往采访的,记者之所以将其以内参的方式而不以普通社会新闻的方式发稿,仅是出于给上海市政府留面子,仅是想引起高层重视强拆事件可能引起的社会动乱因素,及纠正拆迁中暴露出的诸多违法乱纪侵害公民人权的严重问题。
再次,该篇内参的内容事实上在同一法院的行政庭业已公开审理,然而却在同一法院的刑事庭却将同一事实当作国家秘密处理,如果不是欲加之罪,那岂不是太荒谬可悲了吗?!
第四,该内参并未标明任何密级,《保密法实施办法》第8条:“应当及时确定密级,最迟不得超过十日”。因此任何秘密文件若系真的秘密必须在法定期限
内依照法定程序标明密级,反之不属国家秘密的不得标密级。该内参电讯文稿之所以未标明密级,正因为其根本不属于国家秘密!
第五,何谓国家秘密,法律有其严格的定义与内含,不允许人们任意作扩张解释,对事关公民受宪法保护的基本权利事项更是如此,公民的言论出版发达自由权是最 基本的人权;在法律已对什么是国家秘密作了严格定义时,各部门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任何规章或司法解释均不得违背该法律规定,凡与法律相悖者当然无效。本 案中上海保密局任意将公安处理治安问题的普通社会治安日常工作,无限提升为所谓国家秘密,借以用来迫害敢于讲真话敢于维护民权的人士,迫害任何异已。此种 作法是十分蛮横专横的!
四、退一百万步言,假设该两页传真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国家秘密的定义,假使其的确属有效的国家秘密,假若其泄露的确有损国家安全而非贪官污吏的安全;有损
国家利益而非官商分赃的利益;假如该两份文书确实造成的危害社会的后果,即便上述假设全部是真的,郑恩宠先生被指控的行为仍然与所谓“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
秘密罪”风马牛不相及!
罪行法定是全世界各国行法公认的原则,我国同样不能例外(〈刑法〉第3条规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罚)。
起诉书指控郑恩宠律师触犯了〈刑法〉第111条之“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但任何犯罪都必须满足犯罪构成的四要件,缺一不可。亦即: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的主观方面、犯罪的客观方面。
本案中至少缺乏两个犯罪必备要件:即犯罪客体和犯罪的主观方面。
本案中控方未举出任何证据证明郑恩宠律师的行为颠覆了该罪之客体即:“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客观报导工人罢工或和平请愿的社会新
闻,不可能颠覆政权,也不可能颠覆社会主义制度。有关强制拆迁中存在的非法行为引起众怒或公愤的新闻监督报导,尽管是以所谓内参的形式出现,当然不会颠覆
政权,更不会颠覆社会主义制度。反之,试图像驼鸟一样把头埋在沙子里,讳疾忌医,才真有可能最终病入膏肓不可救药!初春之的SACE疫情最初也被有关部门
视作国家秘密严密封锁消息,结果导致流行全国全世界,沉痛教训人们记忆犹新。正直的蒋医生初时向中国媒体披露真相不被理采,他随后向海外媒体披露真相,才
引起国家领导人重视,避免了一场更严重的民族灾难。郑恩宠律师的行为与蒋医生的行为何其相似!他同样向国内媒体发了大量稿件但鲜被采用,甚至《南方周末》
已决定刊载的记者采访郑恩宠律师证不予注册的客观报导,上海市有关部门竟派专人前往广州制止其发表(辩方证据3)。而强制拆迁引发的社会茅盾日益激化,北
京之泼浓流酸事件,南京之自焚案,上海近200起以死抗争案,难道还不足于引起人们的重视吗?
构成本罪的另一必备要件乃犯罪的主观方面。因为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具有推翻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的目的(见最高人民法院刘家
琛副院长主编之《新刑法条文释义》人民法院出版社
上册第402页: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刑法修正案和“两高”最新司法解释编写。)郑恩宠律师因为打了十年行政及拆迁官司,客观上得罪了众多权势人物,“十个
区长九个反对你”!同时由于郑恩宠律师先后举证揭发了仰融和周正毅,触犯了权贵们的根本利益,动摇了官商合作鲸吞国家和人民的血汗钱的基础。这正是极少数
官员欲置他死地而后快,迫害郑恩宠律师的实质所在。郑恩宠律师在公安侦察阶段所写的自述居然要市政府领导过目恩准,岂非咄咄怪事?然而郑恩宠律师是个真正
的爱祖国爱人民的人民律师。他根本没有任何推翻政权或是颠覆社会主义制度的目的或动机,尽管他以微薄之力几乎孤军奋战地与各种贪污腐败现象进行了犹如唐.
吉诃德式的战斗。郑先生甚至还写了一部《我向总书记说真话》的长达50万字的专著!公诉人迄今为止未举出任何郑恩宠先生有颠覆政权和现行制度的任何证据。
反而当庭辩称:“未举证证明并不等于郑恩宠就没有此种颠覆目的与动机”。真是欲加之罪,何患无词呀!
五、综上所述。我们认为本案是一起本不应发生的案件,一个诚实、正直、勇敢、富有同情心、责任感的人民的好律师,因为帮助无辜的弱势群体打官司,维
护法律的尊严,公民的合法正当权益,不顾个人私利和安危捡举揭发各种腐败现象,揭露上海十年大动迁中存在的许多非法侵犯公民人权的事实,揭露利用改革开放
之机大搞官商合谋骗取国家和人民的巨额财产,中饱私囊;揭发仰融和周正毅,为人民立下了不朽的功勋,却因此而得罪权贵,竟被以莫须有的罪名入之以罪!
这是中国司法的耻辱!这是上海的耻辱!这是对法律正义和真理的公然嘲讽!
尊敬的诸位法官阁下,本案的审理已近尾声,经过法庭审理,事实真相业已大白,本案实属以莫须有的罪名,强加罪于一位正直、诚实、勇敢、富于同情心、
责任感的因长期坚持为民请命,因揭发仰融,周正毅而立有大功的人民的好律师的恶性案件。公安机关如果对真正的罪犯能像对付郑恩宠律师那样,功莫大焉;公诉
人指控郑恩宠律师的所谓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一不存在足以定罪之事实,二乏足以认定该罪之证据,三则本案根本不存在所谓国家秘密,四则郑恩宠律师向
中国人权发送传真的行为,仅是公民行使表达权言论自由权的一种方式而已,并不为法律禁止;五起诉书指控之罪名完全不能成立,既无犯罪客体也不存在犯罪的主
观方面,完全不符合指控之罪的犯罪构成的必备要件;六则事实充分表明这是一起人为制造的打击报复检举揭发真正的罪犯的人民功臣的案件;七则郑恩宠律师不但
无罪,而且有功于国于民;他不顾个人私利大胆揭发仰融和周正毅的勇敢行为应当得到全社会的鼓励和支持,而非投之入狱!
尊敬的合议庭诸位法官阁下:这是一起足以令诸位骄傲与自豪的案件,也是一个可以令诸位终身蒙羞的案件,我们深知诸位大法官会依据法律,良知判决本
案,尽管面临着巨大的压力与来自方方面面的干扰。辩护人认为法官的天职是:应当以法律与良知为唯一准绳,客观公正不偏不依地判案。本案案情并不复杂,事实
清楚、证据简单、法律关系清楚明白、法律依据充分具体,然而本案的背景及牵涉的权势人物涉及的利益关系确实万分复杂。我们相信诸位法官阁下定能以良知和法
律为唯一标准来衡量判断郑恩宠先生的行为罪与非罪,我们期望及时收到体现诸位大法官良知、智慧的客观公正的令诸位终身为之骄傲和自豪的判决。
鉴此,我们强烈要求立即释放无辜被关押的人民律师郑恩宠!
辩护人:上海市天易律师事务所
郭国汀 律师
2003年8月28日
黄金秋颠覆国家政权罪上诉案辩护词
一审案号(2004)常刑一初字第015号
二审案号(2004)苏刑终字第 号
尊敬的黄案合议庭诸位法官阁下:
我作为黄金秋先生的辩护人参与了一审和二审的全部诉讼活动,本案的实质乃是公民依法行使言论自由权和结社权是否受宪法保护?我的基本辩护意见已在一
审辩护词和上诉状中作了详细的阐述与论证,因此不再赘述。本案争议焦点为:黄金秋先生在国际互联网上发表政见,对政府执政党的某些政策做法提出批评、建
议、指责、批判,是否构成颠覆国家政权罪?兹补充如下辩护意见,敬请合议庭诸位法官慎重考虑:
一、结社自由权与言论自由权是受宪法保护的基本人权,黄金秋先生的网上组党行为及在互联网上发表文章的行为完全合法
(一)关于组党
1、 公民有自由结社权,政治结社即是组党;
2、 网上组党属于结社自由权范畴;
3、 黄金秋先生组党之目的和动机起因于个人向前国家领导人屡次提建议得不到任何回复,拟利用组织的名义以其引起领导的关注;后演变成组建反对党以便形成强有力的监督力量,争取参政议政权;
4、 控方未举出任何证据证明黄先生组党的目的和动机是为了颠覆国家政权;更未证明中华爱国民主党的目的是为颠覆国家政权;
5、 虚拟的网络政党并非现实中的政党;
6、 组党行为决不等同于颠覆国家政权的行为;
(二)有关言论自由
1、 公民有言论自由权
2、 在互联网发表政论文批评批判政府或政党属于行使言论自由权;
3、 除非煸动使用暴力,或诽谤污辱他人等强制性法律规范禁止者,公民的言论自由权不受限制;
4、 公民发表政见,批评,批判任何政党或政府的言论,决不等于颠覆国家政权的行为,更不可能构成颠覆国家政权罪;
5、 公民的言论有可能构成煸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但前提是该言论是“以造谣诽谤方式”为之;
6、 黄先生所有的言论不存在任何造谣或诽谤情形;
7、 黄先生仅在《颠覆无罪,民主有理》等极少数文章中存在用词过激之过错,但那是黄先生在网上受到网警威胁漫骂诽谤污辱后的一时激愤之语,并非其真实本意;
二、黄金秋在国际互联网上发表政见,对政府,执政党提出批评、建议、指责、批判,仅是表达其思想观点和主张,根本不可能构成颠覆国家政权罪!
(一)公民发表文章阐述政见批评批判政府政党是行使宪法保护的言论自由权,思想言论自由是人之所以为人最宝贵的人权之一
1
公民依宪法第35条“公民有言论自由”之规定完全有权在互联网上发表政见,有权对政府,对执政党提出批评、建议、指责、批判;公民发表政论文章那怕是激进
文论,仍属于思想言论范畴而非颠覆国家政权的行为;组建网络党决不等于颠覆国家政权,更不等于犯罪行为;控方除了举出120余篇政论文之外,未举出任何证
据证明黄金秋先生到底有哪些颠覆国家政权的行为;一审判决则以“黄金秋以中华爱国民主党筹委会负责人的身份,在互联网发表大量反动文章,推翻我国社会主义
制度,其行为已构成颠覆国家政权罪,且罪行重大”之空洞苍白认定,同样未列举任何令人信服的证据。
2
控方指控黄金秋先生的全部所谓犯罪证据是黄先生在互联网上发表的120余篇政论文章,而一审判决认定的也是黄在互联网发表大量反动文章。辩护人对黄先生发
表了大量政论文不持异议,但完全不能同意其是反动文章的定性;因为,逆历史潮流而动者方谓之为反动;为一已之私不顾国家民族整体利益,一切唯利是图,唯权
是追者才是真正的反动;反之,辩护人认为黄金秋先生的政论文充满了真知灼见,富于知识,智慧,勇气,正气和活力
;其文思敏捷,睿智善思,堂堂正正,光明磊落,说出了大多数中国公民想说而不敢说,或说不出的真心话。
3 言论自由权是世界各国宪法公认的基本人权,是受我国宪法第35条,也是受世界人权宣言等国际法律明确保护的基本人权。
4 黄金秋先生在海外学习工作期间先后发表了120余篇政论文章,其中绝大部份属于有理有力有节的理性文章。其主旨可以归纳为:
(1) 主张民主自由共和宪政人权的政体,坚决反对一党专制极权独裁政治体制;
(2) 极力主张维护中华民族整体利益,坚决反对分裂暴力;
(3) 极力强调国家人民的根本利益,主张爱国爱民和平统一的理念;
(4) 揭露批判现实阴暗面,全面提出建设性方案;
5
控方当作主要犯罪证据的《创建爱国民主根据地》一文的本意是建议象设立经济特区一样设立民主试验特区。此节事实有下列明证:例如在《中华爱国民主党实现大
中华复兴的奋斗之路》一文写道:以中共体制内的自我改良与中华爱国民主党施加的全方位压力,既可以考虑与中共体制内的改革派开明派(假如确实有一点的话)
产生良性互动,共谋中华民族的最大利益与最少动荡;但若中共体制内无法产生良性力量,则中华爱国民主党必要时可以考虑建立爱国民主根据地,让[一部分人先
民主起来]
!再如,在《曾胡党争酿民主空间》中说道:宣布新闻自由,发布新民主主张,开辟沿海作为政治实验特区,实行省长、市长直选!如此可大大缓和社会矛盾,也可
缓和西方国家的指责,树立良好的国内外形象。此外,在《给中共16大三中全会的20条实政建议》第19,试行民主实验模式。
众所周知,十一届三中全会拉开了中国经济改革的序幕,这20多年的发展实践证明,邓小平先建立经济特区积累经验再推广全国的做法是非常恰当的;那么,今日
的江胡温领导班子,是否能够参照经济特区的模式,在16届三中全会上宣布政治改革的议程,建立香港`深圳`上海`海南等几个民主实验特区呢?或者,从人大
代表`政协委员`党代表等成员的组成上允许反对党和爱国民主人士参与竞争呢?这些都是容易办到而又不会动荡的民主实验模式。可见所谓建立根据地,我的本意
是建立民主试验区。最后,在《给胡锦涛先生的建议》一文中更明确强调:中国需要民主特区实验。中华爱国民主党,郑重向中国共产党新领导人胡锦涛先生提出:
1,
允许我们中华爱国民主党在大陆合法存在,做中共执政时期的最佳反对党,这个最佳,是表示有赞有弹,有褒扬有批评,一切从国家和国民利益出发,一切为了爱国
爱民,不反对具体的领导人,只反对具体的错误政策,不反对共产党的组织,只反对独裁分子的错误言行,不反对改正错误转变立场的领导人,只反对顽固不化祸国
殃民的海内外一切势力!
2,
为了反驳和打击认为中国不适宜搞民主选举的荒谬言论,我们郑重提出,在特定地区举行民主特区实验,例如,在香港、深圳、海口、青岛、大连等沿海城市,由共
产党组织和主持,直接选举地方首长和政府公务员,真正确立司法立法行政三权分立的社会制度,以作为在中国实现社会监督和民主示范的预演。
3,
如果你们担心在沿海实行民主实验引起变乱,我们要求,在大陆的最南方-----海南全省实行民主实验,所有国内外民主党派可以在海南合法注册,自由发展,
参加选举,让海南岛先成为一个民主大省。为了体现公正原则,实现有效监督,任何政党可以获得统一分配的宣传时间和版面,不能滥用国有新闻舆论和司法军警势
力干扰选举,如果不能及时成立无党派的专业选举委员会主持选举,我们中华爱国民主党可以不参加竞选,以中立的身份,主持这项地方选举盛事。这样的选举结
果,无论谁胜谁败,都能够给所有政党以宝贵的民主实践和民主学习机会。共产党地方组织可以一起在海南参加竞选,了解共产党在国民心目中的真实地位和影响
力,从中发现问题就迅速整改,经过这样一个民主特区省的选举和过渡,全国各地的共产党机构都会借鉴取经,进行自身整改,在全国实现普遍民主选举前做好人才
与思想的转变。
4,
如果这样做你们还是担心会引起较大社会震动,那么,我们要求,拿出内地一个至两个比较落后的地区,允许中华爱国民主党用5年的时间,对它们进行民主改革的
实验,看看5年后我们的民主管理和监督机制是否能够真正建立,看看我们在民主实验的过程中会遇到怎样的问题和采取了怎样的解决方法,看看我们5年后是否已
经让这些地区的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取得了双丰收!在民主的概念里,中央执政和地方执政不一定是一个政党,比如台湾的政府是民进党执政,而台北市政
府就可以是国民党执政,比如马来西亚政府是国阵执政,而其8个州里有两个州完全是反对党执政。这种比较和竞争无疑是最好的民主实验和示范。我们中华爱国民
主党是一个还没有正式成立人才非常稀少经验非常欠缺的组织,如果我们都可以让内地落后的地区在5年内发展迅速,那么,拥有7000万人才、拥有80多年历
史、拥有治国50多年经验和拥有绝大多数土地的共产党,为何不能做得比我们更好呢?我们之所以有信心可以做好这个民主实验,不是自信于我们有怎样经天纬地
的治国之才,不是自信于我们有怎样的丰富资源和经济专家,而是-----我们信任我们的国民,信任他们会挑选合适的人才在合适的位置上做合适的事情。
(二)国家政权并不等于任何一个政党的独家政权,反对一党专政并不等于反对国家政权。因为世界上任何政党执政仅是暂时的而决不可能是永远执政,因此即便黄金秋先生说过要颠覆中共独裁政权之类的言论,也决不等于颠覆国家政权.事实上黄金秋先生也没有任何颠覆行为.
(三)公民发表批评言论,仅是表达公民的思想观点,并不等同于颠覆行为,更不等于颠覆国家政权的行为。何况对不公平非正义的现实,公民当然有权批判,对此中外大哲早有详实富有说服力的论述 。而法律只能惩罚人们的犯罪行为而不能惩罚人们的思想。
(四)控方迄今未举出任何证据证明黄金秋先生实施了哪些颠覆国家政权的行为,事实上除了举证黄金秋在互联网上发表的120余篇政论文之外,没有任何证据。
(五)发表文章的行为本身仅是表达作者的思想,不可能构成颠覆国家政权的行为,更与颠覆政权罪无涉。黄金秋先生在互联网上所发表的120余篇政论文,仅是表达而了其个人的思想观点,其中最激进的两篇文章是其个人思想观点。这纯属依法行使思想言论自由权,何罪之有?!
虽然黄金秋先生公开批评中共是专制独裁政权,指责许多政策祸国殃民,主张三权分立,双重首长制及主张组建反对党,甚至主张改变专制独裁政权。但反对
一党专制并无过错。因为充分的事实早已证明:一党专制独裁体制是造成中华民族一切灾难的总根源,没有有效外部力量监督,必然造成人材压制,导致人们思想僵
化奴性化,引起腐败贪污横行,行政管理低能;与自然生态不平衡必然造成自然灾害一样,政治生态严重不平衡的社会,必然极为脆弱,一有风吹草动就会引发社会
危机甚至产生人为灾难。
(六)黄金秋先生从未号召人们起来推翻国家政权,更未用任何造谣诽谤方式煸动颠覆国家政权,因此黄金秋先生在互联网上发表政论文不构成煸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与颠覆国家政权罪更是毫不相干.
三、原审违反法定诉讼程序,未经质证直接认定未出庭的但依法必须到庭的关键证人证言,这些无效证据依法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原审判决直接认定沈游、高洁和闫文举的所谓证词。虽然《刑事诉讼法》第157条规定,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应当庭宣读。表面看似乎证人是否出庭
作证具有可选择性。然而,同法第47条明确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
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最高法院法释[1998]23号<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8条:证据必须经过当庭出示、辩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
实,否则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对于出庭作证的证人、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等双方询问、质证,其证言经过查证确实的,才能作为定
案的根据;亦即,证人必须出庭作证是原则,不出庭作证仅是例外。
可以不出庭的例外情形依上述《解释》第141条:证人应当出庭作证。符合下列情形,经法院准许的,证人可以不出庭作证:
(一)未成年人;
(二)庭审期间身患重病或者行为极为不便的;
(三)其证言对案件的审判不起直接决定作用的;
(四)有其他原因的。
本案上述三位关键证人沈游、高洁、闫文举无一属于上述四种例外情况。却均未出庭接受法庭质证;而证人不出庭,所谓质证也就无从谈起,依法其证词不得作为定案依据。
四、原审判决错误适用法律,判决明显不公
鉴于原审法官事实上起到了比检察官积极得多的控方作用,由于原审法官主观臆断,断章取义,有意曲解黄金秋先生的文论主旨,其必然导致适用法律错误,
进而错判。《刑法》第13条明文规定: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危害社会的行为是犯罪。亦即,必须有颠覆和推翻的行为才有可能构成本
罪。然而,网上组党是一种行为,网上发表言论表达的是作者的思想,而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必须是行为,但前者与后者无论从形式到内容皆无任何共
同之处,岂可任意相提并论!既然黄金秋并无任何颠覆或推翻国家政权的行为,更无任何暴力或煸动使用暴力的言论。因此决无《刑法》第105条适用之余地。辩
护人认为本案应当适用《刑法》第3条: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同时应适用《宪法》第3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结社的自
由。还应同时适用《世界人权宣言》第20条:“人人有权享有结社的自由”。《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22条:“人人享有与他人结社的自由”
等法条明规定。
综上所述,思想言论自由结社自由是受宪法保护的基本人权。黄金秋先生仅是一介书生,由于太爱祖国,忧国忧民情怀过深,因屡屡上书中共领导人不但得不
到任何回复,反而被草率地封为海外反华势力和组织的代表,受到网警干扰,诽谤侮辱,由此激发了其政论天赋,因年青气盛,加之得益于海外自由的天空,极为丰
富的信息,因而一发不可收拾,先后撰写并在互联网上发表了120余篇不乏真知灼见的政论文。
黄金秋先生在海外留学期间,关心国家和民族的前途和命运,关注国内政治改革,积极献计献策,因多方建议无人重视,意识到自已人微言轻,故想利用组织的形式,发表政见,供领导人参考,认识到反对党的必要,其爱国爱民之心苍天可鉴!
在互联网上发表政见,批评时政,批判政党均属行使思想言论自由权的范畴,发表文章,不是犯罪行为,更非颠覆行为,当然不属颠覆国家政权的行为,因此
不可能构成颠覆国家政权罪。即便黄金秋先生曾说过颠覆“中共独裁政权”之类的话,其本意乃是要求政治改革,那也仅是一种思想表达而非行为,何况“国家政
权”并不等于“中共独裁政权”。
特别提请合议庭注意的是:一审三位必须出庭的证人无一人到庭接受法庭质证,依法其证词不能作为定案之根据。刑事诉讼是一项严肃的法律行为,理当严格
按照刑事诉讼法定程序进行。我国司法审判实践中,如果必须出庭的证人不出庭接受法庭质证,其证言即不被法庭采纳作为定案的根据。本案原审却在应当出庭的证
人无一人出庭作证的情况下,在这些证人证言未经质证的情况下,却根据明显不符情理的显然受到非正常压力情况下出具的证人证言定案明显违法。
还值一提的是:一审认定事实有误,例如,《颠覆无罪,民主有理》及《建立爱民根据地》等激进的政论文是以清水君个人名义发表,并非以中华爱国民主党
负责人的名义发表;再如,原审对于黄金秋先生有哪些颠覆国家政权的行为,到底组织、策划、实施了哪些颠覆国家政权的行为均无任何论述,却武断地认定“黄金
秋利用筹组政党、发表文章、招募党员等方式实施颠覆国家政权的活动,危害了国家安全”;至于到底危害了哪些国家安全同样没有任何论述。亦即,一审判决认定
事实不清,并不属于可以书面审理的二审案件。而公开审理是司法公开公正的起码程序要求,辩护人对贵院不公开审判实质上进行秘密审判及拒绝辩护律师复制案件
相关证据材料的做法保留权利。
无论网上组党也好,网上发表政论也罢,黄金秋先生绝无任何自私自利的目的和动机,更无任何颠覆国家政权的目的和动机,控方也未举出任何此种证据。他
的文章表达的思想主旨是恨铁不成钢,深感中华民族几十年来蒙受的巨大深重的灾难之痛,对现实政治阴暗一党专制独裁多有批评批判,对当局诸多不当政策举措多
有痛斥,对中华文明传统美德,对中华民族的聪明才智赞颂有加,对和平民主自由统一强大的大中华的明天有强烈渴望。
辩护人认为,任何政府政党都应当勇于欢迎批评,批判,争论,辩论,唯其如此,才能及时发现已之政策举措不当之处,才能及时加以纠正,避免造成难以挽回的灾难。我国荒谬绝伦的政治运动不断,党禁报禁之严举世无双,因此国家民族蒙受的灾难同样举世无双。
辩护人还认为,法官的灵魂与本质是客观公正。法官应站在客观公正的立场上不偏不依地判案,而决不应变成二检察官!更不应置宪法和法律于不顾,屈从所
谓“政治任务”,人为地故意地追究一位明显无罪,心灵如水晶般透明的真正爱国青年的刑事责任。而任意主观臆测,用文革方式断章取义,故意曲解作者本意,构
陷人以罪离法官的天职更远。黄金秋先生没有颠覆国家政权的任何的目的和动机,更无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任何目的,恰恰相反,他一再重申:对胡温新一届政府提
出的新三民主义,提倡的政治文明,司法文明,保障人权等举措表示认同。黄金秋先生推崇民主社会主义,认为民主是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他是个真正的爱国者,
他不顾一切谢绝海外众多友人的力劝,一心想回国报效祖国就是明证。
辩护人强烈建议诸位法官认真通读一遍黄金秋先生被当作罪证的120篇政论文,及作为本辩护词附件的中外大哲的真言,千万不能仅读那几篇言辞过激的文
章便武断下判。黄金秋先生不但不是国家的罪人,反而是我国最需要的有真才实学的不可多得的真正爱国青年。不爱共产党决不等于不爱国,批评批判共产党当然不
等于颠覆国家政权。
本案的审理已近尾声,辩护人期望诸位尊敬的大法官站在历史的高度审视本案,为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唯护公民正当合法的思想言论自由及结社自由权
利,为保护真正的爱国志士,为唯护正义真理,客观公正地判案,才是真正维护国家利益。辩护人曾要求委派非中共党员法官审理本案,并非出于对诸位法官阁下的
不尊重,而是因为黄金秋先生的政论文中对中共多有批评批判。由非党员法官审理至少可以排除来自党的几乎是必然的干扰独立判案。司法独立,司法公开是司法公
正的前提与基础,由任何政党掌控下的法院审理政治案,如何可能会有所谓司法公正?!黄金秋先生曾在狱中专函胡锦涛先生两份长达三万字的“自辩词”和“爱民
党的缘起”,赤子之心溢于言表。再次敬请合议庭诸位法官从保障人权的高度,从维护至高无尚的宪法尊严立场出发,爱护保护人才,尊重事实、法律和证据,改判
黄金秋先生无罪并立即释放,让黄金秋先生的出色才华得以服务国家效力人民。若仅依黄金秋先生的120篇政论文章,违法重判,显然是对宪法的嘲弄,对人权的
践踏!
辩护人:上海市天易律师事务所
郭国汀律师
2004年12月8日
Section:法律与正义(law and justice) | Read:354 | Comment:10 | Rating:0%
清水君(黄金秋)网上组党案刑事上诉状
刑事上诉状
一审案号(2004)常刑一初字第015号
上诉人:黄金秋, 男, 现年30岁,汉族, 大学文化,作家和自由撰稿人.现被羁押于常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郭国汀 上海市天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联系地址:上海市世纪大道1500号东方大厦1025-1027室
电话:021-68760077; 传真:021-68753789;邮编:200122
上诉人因“涉嫌颠覆国家政权”一案,不服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常刑一初字第015号刑事判决,敬请二审法院全面审查案件事实,核实证据,正确适用宪法和法律并依法改判上诉人无罪.
上诉人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断章取义,任意取舍,实有构陷罪于人之嫌;程序违法,定性错误,似有玩弄法律之虞;从而必然错误适用法律,导致错判。
上诉人强烈要求上诉法院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严格审核证据,尊重宪法和法律,保护上诉人依法行使受宪法明文保护的言论自由权和结社自由权,依法改判上诉人
无罪,维护上诉人理应享有的正当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尊严。
一 、原审认定事实不清,实有断章取义故意构罪于人之虞
(1)原审错误地认定:(黄金秋)“以中华爱国民主党筹委会负责人‘清水君’的名义,在博讯网上发表由其撰写的《颠覆无罪、民主有理》《珍惜经济成就,共建伟大中华—中华爱国民主党成立宣言》等大量文章”
原审此种认定实有本人发表上述文章是代表中华爱国民主党所为的误导。
事实上本人自2000至2003年9月10日在海外留学期间,在国际互联网上发表了300余篇文章。以“清水君”笔名发表的大量文章中,分为文化、
历史、学术、评论四种,一百余篇,其中政论文仅是少数,仅十余篇有过激言论之嫌者,但均是以“清水君”个人网名发表,而非以爱国民主党负责人名义发表。
值得一提的是:上诉人回国前后发表了诸多劝解国民言论,出于真诚善意赞赏大陆发展现状的文章十几篇,制止网民对中央领导人人身攻击和丑化的言行,如
《我们反不反共?》、《我们革不革命?》、《珍惜经济成就、共建伟大中华》、《中共的十大善政》、《给中共十六大的二十项建议》等文章,明确不赞同“反
共”、“革命”、“不合作”言论,原审判决却有意只字不提。
但究吾本心,文章虽有左右之状,但始终未偏离爱国爱民求和平倡改革之主旨,至于“颠覆无罪,民主有理”(原题为“爱国无罪,民主有理”,保存在网上
时被改动)、“创建爱国民主根据地”之语,不过是上书中央,要求“建立民主实验特区”、“开放人大政协部分名额给社会竞争”------未得反馈,反而有
坐牢之虞,一时口快而作“语出惊人”之举,但仅是我个人的过激之词,并未冠以“爱民党”名义,实与之无关!
此有下列明证:例如在《中华爱国民主党实现大中华复兴的奋斗之路》一文我说道:以中共体制内的自我改良与中华爱国民主党施加的全方位压力,既可以考
虑与中共体制内的改革派开明派(假如确实有一点的话)产生良性互动,共谋中华民族的最大利益与最少动荡;但若中共体制内无法产生良性力量,则中华爱国民主
党必要时可以考虑建立爱国民主根据地,让[一部分人先民主起来]
!再如,在《曾胡党争酿民主空间》中我写道:宣布新闻自由,发布新民主主张,开辟沿海作为政治实验特区,实行省长、市长直选!如此可大大缓和社会矛盾,也
可缓和西方国家的指责,树立良好的国内外形象。此外,在《给中共16大三中全会的20条实政建议》第19,试行民主实验模式。
众所周知,十一届三中全会拉开了中国经济改革的序幕,这20多年的发展实践证明,邓小平先建立经济特区积累经验再推广全国的做法是非常恰当的;那么,今日
的江胡温领导班子,是否能够参照经济特区的模式,在16届三中全会上宣布政治改革的议程,建立香港`深圳`上海`海南等几个民主实验特区呢?或者,从人大
代表`政协委员`党代表等成员的组成上允许反对党和爱国民主人士参与竞争呢?这些都是容易办到而又不会动荡的民主实验模式。可见所谓建立根据地,我的本意
是建立民主试验区。
(2)原审有意认定上诉人“无业”,亦有误导之嫌
事实上,我是个作家、记者、自由撰稿人,累计发表文学作品达300万字以上。原审认定我为“无业”似有故意贬低人格,以达到定罪判重刑是活该之顺理成章的推论。我并非国家干部,但说我无业,实有贬我为无业游民以便狠狠打击,起到民众不同情之效。
(3)原审判决断章取义,曲解我的原意,实有构筑文字狱之虞。
例如:我草拟的党章中宗旨,原则,目的,纲领是一个完整的体系,原审却仅延引中华爱国民主党的短中长期目标是:“意志坚决地反对和揭露中共独裁集团
的黑暗势力和垄断制度”、“深刻批判和反思独裁集团祸国殃民的罪行”、最终“建立大中华民主联盟”。姑且不论独裁、祸国殃民是否成立,此种断章取义的手
法,与文革整人的姚文元式手法如出一辄,根本不值一驳。只需通读一遍党章全文,爱国爱民和平统一的主旨立马可见。正由于该党章的先进性,宽容性,科学性和
理性,才吸引了青年学人关注。再者,爱民党的目的是:“我们所希望的,是和平理性智慧地进行诉求和斗争!我们绝不制造动乱和分裂的局面损害中华利益,但要
机智灵活地利用各种客观因素发展爱国民主力量,巩固爱国民主战线,推行爱国民主政策”;“我们爱国,绝不是反中;我们爱民,绝不是反共;我们反独裁,绝不
反改革;我们要民主,绝不要动乱;我们要统一,绝不要暴力;我们要和平,绝不要屈从!”“我们从来没有想过把中共一杆子打倒,从来没有想过和7000万中
共党员清算,我们想的,是独裁集团采取民主方式治理国家,民主方式让我们参与竞选,而即使是我们完全当选执政,我们也绝对会留住中共的优秀人才,维持社会
的安定和经济的繁荣。”诸如此类的理性言语比比皆是,原审判决为达到置余以罪之目的,有意对众多正面言论视而不见。
(4)原审认定本人网上组建中华爱国民主党虽是事实,但有意割裂前后因果关系,以便臆证本人有“狼子野心”。
真相乃是:我的第一篇政论《谏江泽民书》及[中华民族是劣等民族吗?]在网上发表以来,人民日报2000年8月8日社论,提出[加强网络战线斗
争],竟封我一个[海外反华势力和组织]的代表的大帽子,天知道我只是一个甫出国门,根本未结识任何民运人士,未参与任何政治活动的25岁留学生!
2001年,
我撰写[论两岸关系]一文,批判中共的武力恐吓政策与台湾政府的台独立场,提出两岸应和平统一,而大陆民主是促成两岸和平统一的前提。并亲自将此文送达台
湾驻马来西亚黄大使及新闻组张组长。这纯属个人见解,是对是错大可讨论,辩论!
20002
年10月《鲁迅:汉奸还是族魂》一文发表,轰动国际学术界、文艺界,余不过是一个爱国情深的学人,然而,网特屡发恐吓、辱骂信函,疯狂发送垃圾病毒,盗用
封停我的私人信箱。并一再撰文造谣诽谤说“清水君吃小孩肉”、“清水君是强奸女护士的色狼医生”、“清水君是在日本东京的国民党特务”---如此种种,不
一而足!我作为一个“爱国愤青”,血气方刚,是可忍孰不可忍?因此言词日趋激烈,遂有“爱民党”之筹备,终有今日之祸。
2003年6月19日,余不顾众多友人力劝,变卖个人电脑,自行筹措路费回国,拟定居上海,成家立业,结婚生子,效敬父母,清偿因留学所举债务。同
时拟于9月18日(国耻日)前往北京民政部正式登记注册中华爱国民主党。这完全是依照宪法正常行使结社权的权利。上诉人迄今不明白自已到底触犯了那条法律
规定?
(5)原审判决还认定本人“攻击我国的政治制度是“中共独裁政权”提出三权分立,双重首长制,建立强大的政治替代组织及爱民根据地,最终实现大中华民主联盟的政治目标。”
中共是否独裁政权,限于篇幅在此按下不论。我主张三权分立,双重首长制及主张组建反对党,既是我个人的主张,也是现代政党政治应有之义。一党专制必
然造成人材压制,思想僵化,腐败贪污横行,行政管理低能;与自然生态不平衡必然造成自然灾害一样,政治生态严重不平衡的社会,必然极为脆弱,一有风吹草动
就会引发社会危机甚至产生人为灾难。所谓三年“自然灾害”导致国民非正常死亡三千万人以上就是明证。祸国殃民的政治运动(知识分子思想改造动动;批胡风,
胡适;反右运动;大跃进,共产风,人民公社,大炼钢铁;四清,文革;一打三反,批林批孔批邓批周公;反资产阶级自由化,六四学潮,镇压法轮功)不断亦可佐
证。
实际上我的真正主张是:1,
爱民党完全是自发自觉的国民爱国民主组织,所有发起人及党员不受任何外国组织的操纵影响;2,爱民党的经费目前完全由党员自行承担和义务付出,即使将来争
取到外援,也不会拿任何国家民族的利益作为交换;3,爱民党的奋斗目标,是振兴中华民族,发扬中华文化、保障中华权益,领先世界潮流。4,
爱民党的思想体系,以传统的优秀中华文明为主,结合西方的民主法治精神,参考国际国内的民主经验,制定出文化考试与政治选举相结合的方式。5,
爱民党独一无二地在组织建设中引入[三权分立、双重首长]
制的爱国民主组织,通过不同的选举模式产生互相制衡的主席、干事长、议长、督察长民主决策体系,从自己组织内部开始了民主实践。6,
爱民党是人类历史上第一个明确在党章中宣布不以[参政执政] 为奋斗目标的爱国民主政党。7,
爱民党是人类历史上第一个完全由网络发起、发展的爱国民主政党组织;8,
爱民党是第一个由独裁体制内与海外爱国民主同仁互相结合创办的爱国民主组织;9,爱民党也是人类历史中唯一一个党的主要发起人公开宣誓功成身退的爱国民主
组织。此种建党纲领完全符合人类政党通例,符合人间道义,符合中国宪法和法律何罪之有(见《如何保证不成为第二个共产党》) ?
(6)至于所谓“唆使成立‘中华爱国民主党’支部,发展党员,扩大组织,散发传单,以达到其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目的”之论,更是主观臆断,强暴吾意
首先,冠以爱国民主党工作委员会负责人,确有其事;但由于爱国民主党尚在筹备阶段,且在得知他们是在校大学生后,即要他们以学业为重。当然,发展党
员,扩大组织实乃任何政党天经地义的份内职责应无可非议,但绝对与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目的风马牛不相及!尽管连控方也仅是指称吾“意图”发
展党员,如何证据未加一个,到了法官手里却飞速成为“发展”了!事实上我对民主社会主义情有独衷,极力赞成民主社会主义;西方发达国家实行的很多政策制
度,是远比吾国先进的真正的社会主义,因为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即是民主与自由;我对之推崇备至,根本谈不上推翻社会主义制度。至于我反对独裁专制极权政治
倒是事实。反对一党专制的假公济私确是事实,反对贪污腐败无能的独裁体制也是事实。
(7)所谓发放印有中华爱国民主党创办人清水君的名片,宣传中华爱国民主党的思想,为颠覆国爱政权积极进行组织活动之论,更是主观臆断设井陷人,而且荒谬至极
“名片”一事,我自回国后,被国安长期跟踪监视,压力巨大,造成精神恍惚,但一时未被捕,竟异想天开地想“考察”大陆政治环境是否“宽松”,果有新
政?于是在成都时请名片社老板询问跟踪者(跟踪者已表明“公安”身份,并取走名片设计样式磁盘):可印则印,不可印则罢!跟踪者请示上级后表示“可印”!
我当时将信将疑,但试印竟没再遭阻拦,竟以为是“政治开明”的象征!孰料今日竟成“意图发展党员”(控方语),又成判决书“发展党员”的“犯罪物证”,与
真相相去何远?!
私人名片上印某党负责人头衔,如同许多人名片上总裁,总经理,CEO本质并无两样,仅是私人在社交场合结识新友推介自我的工具有何不妥?有何危害可
言?莫非强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政权”能被CDDP几个字推翻得了,颠覆得了?而国安当初同意我印此名片,岂非有“陷我于罪”之嫌?以此定罪,岂不为
天下笑?
此事实有我被拘前海外发表的文章佐证。“然而奇迹发生了:清水君目前为止没有被逮捕,或者被审查,甚至据说也没有被国安训话,被迫写[悔过书],他
居然还能自由行动,打电话,上网,发表文章,现在据说他还得到明确的允许,印刷了反面写有[CPDP 中华爱国民主党
清水君]及爱民党四大原则三大风格字样的名片,可以交友宣传.
”(见鸟飞舞:清水君回国事件,考验中共新领导人智慧和宽容度(博讯2003年9月02日)
我所有的文章中都没有“攻击”社会主义和人民民主专政的任何言词,对中共的批评,仅限于对极少数反对改革的顽固派(我称之为“独裁集团”),我对中
共领导人,始终心怀敬意,从第一篇《谏江泽民书》到《给胡锦涛先生的建议书》,都是呕心沥血苦口婆心,恳请,建议再三,纵不采纳,宁有罪乎?
我的“大量”文章,有对台独分子批判的《论两岸关系》系列,对日本反华势力揭露批判要求其认罪赔偿的《驳“日本友人”》系列,对海外民运剖析批判的
《论海外民主运动》系列,对国际关系剖析批判的《论中东和平》、《论美伊战争》系列,对回儒文明比较研究的《回儒文明》系列,对历史人物孙中山、鲁迅等考
证批判的《孙中山与两个“三民主义”》、《鲁迅:汉奸还是族魂》等等------,这些300余篇文章并无分文稿费,于国于民,纵无功劳,焉能有罪?!
判决书竟将所有以“清水君”笔名发表的政论文章,皆做“罪证”,岂不令人寒心?乍看“大量”,十分可怕!徒以不到十五分之一过激之作,全盘否定抹煞
绝大部分作品,冠以“大量”法官则升之为“反动”之名,定以“攻击”之罪,岂不冤乎?无可否认,白璧有瑕,不掩其贵;言多有失,情有可原。
(9)原审判决毫无根据地认定我以“中华爱国民主党筹委会负责人的身份,在互联网上发表大量反动文章!
原审尊敬的诸位法官不知根据什么认定我的文章为反动?纵观判决书全文,并无片言只语论及我反动在何处,反动在何方。更值一提的是,公诉人作为控方未
指称我的文章为反动文章,而立于公断人地位的法官却作此认定,岂不狗咬耗子摆错了身份?此种文革式的批判用语,出现在堂堂中级法院判决书中,实在令人遗
憾。
窃以为,反动者逆历史潮流而动之谓也,谁在逆流而动,谁是真正的反动,应是不证自明的。吾认为自已一腔爱国热情,爱民之心决不亚于任何一个中共党员
矣或中共法官,我对祖国的繁荣富强民主自由进步的强烈渴望,同样不亚于任何一个炎黄子孙!我的文章是反动还是先进,不是由手握生杀予夺大权的却似乎丧失了
独立审判地位与能力的法官能够擅断的,而是应由历史让时间裁判。
(10)更荒唐的是,原审判决竟武断地认定我罪行重大!
吾乃手无寸铁年仅而立的归国留学生,我在海外发表的众多文论,自始至今一直被耗费巨额纳税国人的血汗钱向资本主义国家买来的封网技术,由据称高达三
万名以上的网警二十四小时监控,被封了个严严实实,在国内根本打不开。大陆人士只有极少数电脑高手才能突破层层封锁。但是国际互联网上信息汗牛充栋
色情网站更是无孔不入,网络写手高手如云,佳文妙贴令人目不遐接,又有几人会关注一个名不见经传的清水君的文论呢?十余篇过激文论,阅者有限,认同者更是
凤毛麟角,又如何可能构成“罪行重大”?连控方也没有指控本人“罪行重大”,余不得不怀疑原审法官到底是否真正的控方?
上诉人重申:组党自由,言论自由是联合国宪章和世界各国宪法几乎众口一词的基本人权之一。我依法行使宪法保护的政治权利何罪之有?
二、原审违反法定诉讼程序,未经质证直接认定未出庭的但依法必须到庭的关键证人证言,对这些无效证据依法理应不予采信
原审判决直接认定沈游、高洁和闫文举的所谓证词。我的辩护律师郭国汀在法庭质证阶段当庭对该三人的证词提出异议,并明确表示由于证人无理不出庭接受控辩双方讯问质证,依法不应采信。控方当庭对此未作任何辩解。
虽然《刑事诉讼法》第157条规定,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应当庭宣读。据此,似乎证人是否出庭作证具有可选择性。然而,同法第47条明确规定:
“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质言之,证人必
须出庭作证是原则,不出庭作证仅是例外。
查《刑诉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证人作证,审判人员应当告知他要如实地提供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
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对证人、鉴人发问。尽管《刑诉法》本身对于哪种情况属于例外未作具体规定,但是,最高法院1998年9月8日法释[1998]
23号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八条:证据必须经过当庭出示、辩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否则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对于出庭作
证的证人、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等双方询问、质证,其证言经过查证确实的,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再查《解释》第一百四十一条:证人应当出庭作证。符合下列情形,经法院准许的,证人可以不出庭作证:(一)未成年人;(二)庭审期间身患重病或者行
为极为不便的;(三)其证言对案件的审判不起直接决定作用的;(四)有其他原因的。本案上述三位证人无一属于上述四种例外情况。既然控方不让这些应当出庭
作证的证人出庭接受法庭调查质证,理当对其证言不予采信。
再者,众所周知,在我国刑讯逼供并非罕事,该三名证人皆为在校大学生,国安同志只需关照一下校方,很可能他们就无法毕业,更无法找到工作,在此种高压下所作的证言到底有多少可信度岂非一目了然。
此外,还值一提的是:《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56条明确规定:(1)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2)特殊岗位确实无法离
开的;(3)路途特别远交通不便难以出庭的;(4)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无法出庭的;(5)其他无法出庭的特殊情况。民事诉讼尚有如此严格的条件,
刑事诉讼事关当事人人身自由,政治权利,远比民事权益关系当事人切身利益更大,更应严格要求才符合立法精神。本案中,所有的证人均不存在上述四种情形的任
何一种,却无一人出庭接受法庭质证;而证人不出庭,所谓质证也就无从谈起,尤其是叁位关键证人:沈游、高洁、闫文举均未出庭作证。依法其证词不得作为定案
依据,法条白纸黑字,我不知道原审法院依据什么如此武断?
还有,一审过程中,原审法院准许控方于6月4日以需要补充侦察,调取新证据为由的延期审理申请,但控方于6月7日申请恢复理审后并未向法庭提交任何
新证据。原审法院再次准许控方在全部庭审诉讼活动结束二十天后,以同一理由的第二次延期审理申请,同样在控方未提出任何补充新证据的情况下,直接宣判本人
有罪,实在令吾费解。既然连控方自已在庭审诉讼活动全部结束后都认为定罪缺乏证据,因而要求补充侦察,既然原审法院同意并准许控方这一申请,至少可以推论
原审法院也认为控方有罪指控证据不足,何以不经再次开庭即行宣判本人罪名成立?
三、上诉人不否认有网上组党的行为,也坦承在海外时在国际互联网上发表了不少文论,我的文章谈情说爱者有之,批评建议者有之;针砭时弊者有之;学术论著亦有之;但决无任何颠覆国家政权的任何目的动机和行为!
控方指控本人“意欲”推翻现行政权和人民民主专政制度,“意图”发展党员,已有欲加之罪何患无词之嫌;岂料原审判决变本加厉,毫无根据地认定本人:
“无视国法,以中华爱国民主党筹委会负责人的身份,在互联网发表大量反动文章,发展党员,组织、策划、实施颠覆我国国家政权,推翻我国社会主义制度,其行
为已构成颠覆国家政权罪,且罪行重大,依法应予惩处”。原审法官再次伴演了检察官的角色而忘记了自已公断人的身份,刚脆利落将“意欲”“意图”拿掉。代之
以网上组党,网上言论就等同于颠覆国家政权行为。如此擅断,如此行使审判权,岂不令国人胆寒?
四、原审判决错误适用法律,判决明显不公
鉴于原审法官事实上起到了比检察官还积极得多的的控方作用,由于原审法官主观臆断,断章取义,有意曲解我的文论主旨,其必然导致适用法律错误,进而
错判。《刑法》第十三条明文规定: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危害社会的行为是犯罪。亦即,必须有颠覆和推翻的行为才有可能构成本罪。
然而,网上组党是一种行为,网上发表言论亦是一种行为,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也是一种行为,但前者与后者无论从形式到内容皆无任何共同之处,岂
可任意相提并论!既然本人并无任何颠覆或推翻的行为,更无任何暴力或鼓吹煸动使用暴力的言论,反之,本人反复多次明白无误地坚决反对使用暴力,或革命手段
达到政治目的。因此决无《刑法》第105条适用之余地。余以为本案应当适用《刑法》第三条: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同时应适用《宪
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结社的自由。由于我国是联合国创始成员国和五大常任理事国,理应同时适用《世界人权宣言》第20条:“人人有
权享有结社的自由”。《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22条:“人人享有与他人结社的自由”等法条明规定。
综上所述,本人仅是一介书生,由于太爱祖国,忧国忧民情怀过深,因屡屡上书中共领导人不但不被赏识,反而被封为海外反华势力和组织的代表,受到网警干扰,诽谤侮辱,因年青气盛,使我的情绪激动,在此情况下,写下了数篇言辞有过激之嫌的批评文章,终至祸从天降。
回顾自已四年留学生涯,关心国家和民族的前途和命运,关注国内政治改革,积极献计献策,因多方建议不见两岸领导回应无人重视,意识到自已人微言轻,
故想利用组织的形式,发表政见,供领导人参考,认识到组织的力量,反对党的必要,爱国爱民之心苍天可鉴,吾为提建议,几致呕心沥血,废寝忘食之境,纵缺功
有过,距罪相差何止十万八千里?!
特别提请上诉法院注意的是:一审三位必须出庭的证人无一人到庭接受法庭质证,原审不经质证却全盘采信,严重违法。
刑事诉讼是一项严肃的法律行为,理当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定程序进行。我国民事司法审判实践中,如果必须出庭的证人不出庭接受法庭质证,其证言即不被
法庭采纳作为定案的证据。本案系刑事诉讼,原审却在应当出庭的证人无一人出庭作证的情况下,在这些证人证言未经质证的情况下,却根据明显不符情理的显然受
到非正常压力情况下出具的证人证言定案,这不能不令人遗憾。
吾以为法官应站在客观公正的立场上不偏不依地判案,而决不应变成二检察官!更不应置宪法和法律于不顾,屈从上峰指令为配合所谓“政治”需要,人为地
故意地追究一位明显无罪,心灵如水晶般透明的真正爱国青年的刑事责任,而毫无根据地任意主观臆测,用文革方式断章取义,故意曲解余之本意,构陷人以罪离法
官的天职更远。吾没有颠覆国家政权的任何动机,更无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任何目的,恰恰相反,我对胡温新一届政府提出的新三民主义,提倡的政治文明,保障人
权等举措深感认同,尽管犹嫌不足。这正是我不顾一切谢绝海外众多友人的力劝,一心想回国报孝祖国的原因和动机。我推崇民主社会主义,认为民主是社会主义的
本质特征,又怎么会反对并推翻社会主义制度呢?神州虽阔可有我报国之地?
鉴于上述事实和理由,上诉人强烈要求贵院指派无党无派或非中共党员的法官任本案上诉审合议庭成员,以保证其能客观公正,排除干扰地判案。本人虽然有
过但不致罪,敬请上诉法院,尊重宪法,尊重人权,尊重事实、法律和证据,改判本人无罪并立即释放,以使本人的聪明才智在建设祖国的伟大事业中得以才尽其
用。再次敬请上诉法官能从保障人权的高度,从维护至高无尚的宪法尊严立场出发,使司法文明,政治文明得以落实。
此致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黄金秋
辩护人:上海市天易律师事务所
郭国汀律师
2004年10月7日
郭国汀:我为什么为清水君辩护
2004年5月25日原载中国律师网 2005年2月被中共当局强行删除.
两年前,
我因计算机考试不及格,被迫学会使用电脑,也学会了上网。2003年1月得悉刘荻因在网上发表了一些讽刺文论被捕,在查阅了所能找到的刘荻文后,我称刘为
女英雄,并自告奋勇愿为她辩护。上载了《自由万岁,我为刘荻辩护》的短文。不久又闻新青年学会四君子徐伟、杨子立、靳海科、张宏海因言获罪,然后罗永忠,杜导斌相继因网上言论被捕,我
在网上查阅了他们发表的主要文论。深感他们是真正的忧国忧民的优秀青年,实不忍眼看吾国有正义感,良知的优秀人士被捕被判刑而无动于衷。7月初,李建强律
师与我一道在中国律师网上发起《废除颠覆国家政权罪致胡公开函》的网上签名活动。
可以邮寄支票订购
至于清水君,由于偶然浏览了他数十篇网上文论,发现他文思如涌,颇有独到见解,是个有思想,敢做敢为的青年。同时他对国家,民族,自由,民主的见解亦有可取之处;再后来得知他被捕,他的亲人想请律师但却因家贫无力支付律师费。于是我自告奋勇为他辩护。
有网友指称我是为名为利而出任清水君的辩护律师。其实为出名大可不必,虽然名利之心人皆有之,但趋利避害却是人之常情;何况承办此案根本出不了名,
更得不到丝毫利。因为大陆所有的媒体有令一律不得报道。同时承受的风险与巨大的压力与所谓名利根本不成比例。清水本人一贫如洗,其家人为普通平民,根本付
不起律师费,况且承办此种案件,沉重的精神压力,当局的秋后算账,肯定无利可图,甚至损失巨大。是故, 明知如此为何还要为之?
说高尚点为了中国律师的良心,为了中国律师的使命,为了知识分子的良知与责任感;说实在点则是我的个性使然,路见不平不援手,我会一辈子良心不安。实质上,我愿意为在中国消灭良心犯、政治犯做一点努力。
我始终认为:律师应仗人间义,应当为伸张正义,弘扬正气,维护公道真理而战,决不应唯钱唯权是崇。律师应当是社会的良心,是弱者的维护者,是法律的
捍卫者,是正义的伸张者。如果诺大中国,十二万中国律师,在其最优秀儿女因言获罪被捕被起诉时,若没有律师出来为之辩护,对整个中国律师界当然不是值得骄
傲的事,肯定不是光彩的事;危险的案件,无利可图的事总得有人做,或许将来有一天,人们会认识到,我为中国律师争了光,未使中国律师丢脸,尽管代价高昂。
真正的知识分子,必然是敢于讲真话,也只讲真话的;只有讲真话的民族才有前途,同理只有讲真话的人,才是真正的人;否则只不过是被宫刑了的太监而已。我通
读了清水君网上能找到的几乎全部文论。尽管我并不全盘认同他的观点与主张,但我认为他的网上言论,绝大部份说出了人们想说而不敢说,或说不出或不愿说或不
能说的真心话;绝大多数于国于民族有利无害。综合分析清水君的网上言论与主张,我们不难得出结论:他是个爱国者。爱国心切赤子之心溢于言表。他批评共产党,
评论政府的某些做法,虽然有些言论过激,对某些历史问题的论述可能不那么精确;但他主张中国应有反对党,政治多元化;其思想核心为爱国、民主、和平、统一
等不乏真知灼见。他网上组党的目的在于形成监督力量,在于推动中国早日走向自由、民主、人权、法治、科学、宽容的新中国,这当然是值得赞赏的好事。开放党
禁报禁,真正实现言论思想、出版自由于国于民皆百利而无一害。
我历来对压制人们的思想、言论、舆论的做法深恶痛绝;对极权专制制度的危害有深切的认识;对只讲强权漠视公理公道人性人权、强奸民意的做法从不认
同;清水君以虚拟之网名在互联网上拟组建一个虚拟的政党属实,他在网上发表了150余篇政论文亦是事实,其中有数篇言辞过于激烈也是事实,但绝大多数属于
理性、宽容、批评、建设性的言论。即便组建货真价实的政党也属于《宪法》第35条之结社自由范畴,即便他的言论属于货真价实的“反动”文章,也仍属于宪法
之言论自由之列。何况他的组党仅是个网络公开化的党,他的言论绝大多数属于富有思辩力建设性的言论。而综合评价,相信每位公民只要不抱偏见都不难发现他的
一颗爱国赤子之心。据我对清水君(黄金秋)有限的认识,我认为他是一个有知识、文化、思想、有批判精神,有独立见解,有建设思维,有世界眼光的勇敢无畏无
私的优秀中国青年,他决不是中华民族的罪人,而是中华民族最优秀的男儿之一,尽管他并非圣人,也非完美无缺。
作为一名中国律师,我没有理由袖手旁观。这就是我自告奋勇为清水君辩护的理由。
2004年5月1日于沪
南郭注:2004年2月6日起中国律师网奉命彻底封杀郭国汀律师,亦即封ID与IP。有人将此文转贴至中国律师网,部分网友评论再次表明,我在中国律师网是很受欢迎的,此文北大法律信息网亦上载过二次,但均被该网以这并非学术论
文为由删除。其实,当下许多所谓学术论文,一无学,二乏术,三缺论,四少文!东抄西拼的垃圾也不在少数,有些先生们坐在大学校圆里,自视甚高,对律师不屑
一顾,说什么中国律师素质太低!吾不得不指出:尊敬的先生们,汝等大错特错,中国律师整体水平,无疑是中国法律人群体中最高的一族。其综合素质决不亚于教
师群体。中国律师若当教师、教授、应无大碍,但反过来让中国的许多教授们去当完全凭本事吃饭的中国律师,恐怕其中许多人不合格!因此,不要小瞧中国律师!
余此处不特指,有感于某些教授动辄指责中国律师素质不行之高论而发。仅此而已。下引网友评论,有些评价过高不足为信,信则信之,不信则不必信!
又读老郭的文章,倍感亲切。只是昔人已乘黄鹤去,此地空余黄鹤楼 楚猴秦
大清国的文字狱!支持老郭! 紫色香
因言获罪,历史倒退。彭绍群
支持!中国有宪法却没有宪法法院,没有一个维护宪法权威的司法机关。试问:这宪法不就是做做样子,愚弄百姓,粉饰政治的招牌吗?下留人
这才是律师的骨气!JLG
实在是一个让人佩服的律师。大土。
我真想跟郭国汀律师学习一辈子啊可是又深知自己的无知与浅薄。唯有祝郭律一路走好。春华
老郭能和施洋一比。乱世英雄
从来历史上的专制大厦就注定要倒塌的。 岁月如歌
我不知说什么好,我只觉得有那么一群人使天地间正气浩然! 天助女人
郭律师无论文笔,思想深度,正义之气都让人佩服,也让很多的年轻律师汗颜。什么时候中国的律师都能意识到做律师不仅是混口饭吃的职业,而是一份需要
投入很多对历史的回顾,对时代的前瞻,对政治的思考的职业,那么中国律师就不会埋怨没有得到尊重和地位了。没有敢做敢说的人,这个社会就不会有希望!为所
有象郭律师这样的人喝彩! 千寻儿
提议中国律师向郭国汀律师学习的倡议。秋后
支持郭律师!希望中国的律师界有更多象郭律师这样的好汉!我以郭律师作为自己的楷模。FEEFOO
清水君(黄金秋)颠复国家政权案辩护词
尊敬的合议庭诸位法官阁下:
辩护人认为:控方指控黄金秋先生犯有颠复国家政权罪根本不能成立,控方把思想,言论与行为混为一谈;将言论、结社行为视同犯罪行为;将组党行为等同于颠复
国家政权。理论不通,逻辑混乱,更缺乏法律根据且明显与我国《宪法》规定相悖。没有任何证据可以证明黄金秋有任何颠复国家政权的行为。黄金秋先生决不是罪
人,恰恰相反,他是一位品行优良,道德高尚,有文化,有知识,有才华,有教养,有思想,有理想的爱国青年。鉴此,辩护人敬请诸位法官,本着对宪法负责的精
神,尊重事实与法律,判决被告人无罪。兹阐述辩护理由如下:
一、没有任何证据可以证明黄金秋先生有颠复国家政权的任何行为,黄金秋网上筹建政党的行为,属于依法行使宪法赋予的结社自由权的行为,决非犯罪行为,更与颠复国家政权罪相差十万八千里。
1.1起诉书指控:
(1) 2003年1月,在博讯新闻网上以清水君之名组织、策划成立"中华爱国民主党"
(2)
在互联网上发表了《中国爱国民主党党章》(征求意见稿)/《颠复无罪,民主有理》,《珍惜经济成就,共建伟大中华CPDP中华爱国民主党成立宣言》、《建
立爱民根据地(政府)》等大量文章。攻击中共和政府,意欲推翻现行政权和人民民主专政制度,建立爱民根据地。
(3) 以中华爱国民主党(筹委会发言人清水君)名义招募沈游、高洁、阎文举等数名预备党员,唆使他们成立"中华爱国民主党"支部(工作委员会),发展党员,散发传单,宣传"中华爱国民主党"。
(4) 向孙莉芳等人散发印有"中华爱国民主党"创办人清水君的名片,宣传中华爱国民主党,意图发展党员。
1.2
即便上述指控属实,与所谓颠复国家政权罪相差十万八千里。按控方的逻辑:黄金秋先生组织,策划,实施了网上组建中华爱国民主党的行为;在互联网上发表了大
量文章,批评中共和政府,意欲推翻现行政权和人民民主专政制度(中共独裁集团),建立爱民根据地;发展党员,宣传中华爱国民主党。进而推论其组织、策划、
实施颠复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
组织虚拟的网络党派,与组织、策划、实施颠复国家政权的行为,显然是两个完
全不同的概念。即便组建货真价实的政党,也仅是争取参政,议政权,因为公开结社组党与秘密结社组党最大的区别即在于:前者以合法手段,后者可能以非法手
段,达到自己的政治目的。迄今控方未举出任何证据来证明黄金秋先生究竟实施了哪些颠复国家政权的行为。组党是一种行为,实施颠复国家政权则是另一种行为。
因为公开组党的目的在于参政议政,在于行使监督权,而非颠复国家政权,两者之间并无必然的因果关系。
1.3结社自
由是世界各国宪法公认的公民基本人权之一
。例如:《世界人权宣言》第20条规定"人人有权享有结社的自由"。《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22条:"人人享有与他人结社的自由"。《中
国宪法》第35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结社的自由。组党正是政治结社。黄先生在网上筹组党的行为纵是事实,也是他依法行使宪法赋予的神圣权利。
中国法律并无任何禁止组建政党的强制性法律规定。即便有此种禁止性规定,依《宪法》第5条第2款之"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规定,也当然无效。依据《刑法》第39条之被管制的犯罪分子及第54条之剥夺政治权利的相关规定,黄金秋先生既非犯罪分子,也从未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因
此,黄金秋先生网上筹组党系其不可剥夺的政治权利,当然无罪!
1.4控方指控黄先生犯有颠复国家政权罪,却迄今未
举出任何有效的证据证明黄先生到底组织、策划、实施了哪些颠复国家政权的行为。纵观全部公诉材料,公诉方仅列举了二方面材料:一是黄先生本人在互联网上发
表的120馀篇文章;二是证人证言,其中二名学生证明黄先生发展其入党,其馀证人则证明黄先生曾向他们发过印有"中华爱国民主党创始人"的名片。但这两方
面的证据材料,均不能证明黄先生在何时何地,如何组织策划实施了哪些颠复国家政权的行为。
公诉人当庭辩称:被告人
组党的目的是要颠复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其依据就是《中华爱民党党章》中主张实行"三权分立"及"意志坚决地反对和揭露中共独裁者(不是广大共产
党党员)
的黑暗势力和垄断制度,绝不妥协地要求民主选举和多党竞争"。辩护人认为,主张三权分立,主张揭露独裁者的黑暗势力和垄断制度,无论如何与颠复国家政权无
关;任何政党都必然有其政治主张。按照公诉人的逻辑,那么中国永远只许中共一家独大,永远不许组党。这显然与《宪法》明文规定的结社自由权相悖。任何政党
当然有权提出自己的政治主张,通过民主选举方式参政执政。
1.5网上发表个人政见,主张,对执政党的某些政策指出
批评,建议或者指责;对政府的某些做法提出评论及建议,甚至异议,纯属公民依法行使〈宪法〉第35条规定的言论自由权的权利
。至于印制名义发放名片,仅是现代社会生活中人们结识朋友,认识新交自我推介的一种社交手段,何罪之有?《刑法》第13条明确规定:"颠复人民民主专政的
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是犯罪"。依法唯有颠复和推翻上述专政和制度的行为才有可能构成犯罪。仅仅有言论思想,显然不构成犯罪。
1.
6公诉方以黄金秋先生在网上发表的文章作为指控犯罪的主要证据是荒谬的。思想言论自由是公民不可剥夺的基本人权。《世界人权宣言》第19
条规定"人人有权享有主张的发表意见的自由"。《中国宪法》第35条规定:公民有言论自由;第41条强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
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黄金秋先生发表的120馀篇政论文的核心是明确反对极权专制独裁。而中共创始人首任总书记陈独秀先生在其《我的根本意见》文中明确指出:"任何独裁都和残
暴、蒙弊、欺骗、贪污、腐化的官僚政治是不能分割的!"
黄金秋先生在互联网上发表文章,正是行使自由发表意见的自由权,正是行使宪法保护的批评和建议的宪法权利,当然无罪!
1.
7唯有非法以暴力颠复国家政权,才有可能构成所谓颠复国家政权罪。若以合法手段,诸如以民主选举方式更换政府,当然无罪!《中国宪法》第2条1款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当然有权选举自己满意的政府。因此,构成颠复国家政权罪的前提条件乃是实施了非法暴力行为。
1.8即便黄金秋先生的某些文章中对中国历史、执政党或政府的批评评论评价存在着言辞过激或偏激,论证不够严密,论据不够充分之处,那都是学术上可以讨论,可以争辩,可以批评甚至批判的问题,与所谓颠复国家政权罪风马牛不相及。
1.
9结社自由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人权。清水君在互联网上公开筹建虚拟的中华爱国民主党,其目的动机和宗旨,是促进执政党加速推进政治体治改革,监督政
府依法行政,起到反对党的制衡监督作用,而非以推翻或颠复国家政权为目的。清水君在国际互联网上筹建的中华爱国民主党,实际上是在虚拟的网络上,以虚拟的
人(清水君)创建的虚拟的党,该所谓党一无分文经费,二无办公场所,三无真实的人员,四尚未正式成立。对于一个虚拟的不存在的人,不存在的党,追究刑责,
实可谓21世纪的新今古奇观。
1.10清水君筹组中华爱国民主党的目的动机是出于对祖国对中华民族的深沉的爱,对中华文化中华文明的推崇,对自由民主宪政法治人权的新中国的向往与渴望。是成为反对党,形成监督力量。
结束一党专政,开放党禁报禁,是时代的要求、人民的心声、历史的必然、公道的逻辑结果。中外历史业已充分证实,极权专制独裁体制是人类历史上最坏的政治制
度,我国自1949年以来惨不堪言的沉痛历史充分证明了此点。结束一党专制并非颠复国家政权,仅是社会各阶层各党派要求平等参政议政。要求政治面前法律面
前人人平等,无端剥夺人们的参政议政权,无异于剥夺人之为人的基本权利。
二,清水君在网络上载的120馀篇文章,仅是依法行使宪法赋予公民之言论自由权,属于言论自由范畴,而思想言论是无罪的,撰写或发表文章决不可能构成所谓颠复国家政权罪。
黄金秋先生在国外留学期间,出于关心国家和民族的前途和命运的动机,撰写了大量政论文章,这些文章充满着他的爱国情怀,体现了他的一颗赤子之心,表达了他
个人对政治,经济,文化,教育,外交等的见解。这一切本应属于公民依法行使言论自由权的范围,岂料却因此而被追诉。兹就主要文章作一简要评论,不难看出他
的真实思想和理念。
就〈中华爱国民主党党章〉而言,其宗旨,理念,原则,规则无不体现爱国爱民爱人之基本原则,民主、爱国、和平、统一、法治、人权、自由、公正;政治民主
化、经济自由化、军事国家化、统一和平化、文艺复兴化、外交务实化、社会道德化、科教普及化、华语国际化、国民保健化、人才竞争化、创业合作化
一、 中华爱国民主党是一个促进中华政体民主化、经济富强化进程的全民服务团体,以实现民主、自由、人权、法治为四大建党原则,以大力弘扬中华文明、高度发展科技教育、全力保障民生福祉、积极维护民主自由、誓死捍卫国民利益为五大行动纲领。
二、 中华爱国民主党必须确保不以盈利为目标,不以任何党团利益或党员利益为目标,而旨在推动全民享有平等的生存、发展权利,享有共同的教育机会和医疗健康安全保险等社会福祉,旨在建设一个公正的维护中华利益的全民政府。
三、 中华爱国民主党是一个不以执政为奋斗目标的全民服务团体,在野时,必须积极扮演监督政府纠正政府批判政府改革政府的国民代言人角色,对内一切以国民利益为依归,对外一切以国家利益为依归。
四、 中华爱国民主党的政治原则是:三权分立、党政分开;媒体自由、政府民选;司法公正、军警独立;全民福利、低税减息。
五、 中华爱国民主党的外交原则是:中华利益永远第一!联合世界上一切拥护民主自由法治人权的文明国家,预防、改造和消除一切极端和恐怖的共产组织、宗教组织、经济破坏组织、黑社会犯罪组织,促进全球的和平与发展,促进专制独裁政权向民主政体的转变。
六、 中华爱国民主党的民主原则是:全民直选国家元首、地方直选行政长官、系统直选公务首长、全党直选党主席,国会议员按政治人物(30%)、专业人士(30%)、劳工阶层(30%)、海外代表(10%)比例在全国及海外分区直选产生。
七、 中华爱国民主党的国家原则是:维护国家强大统一、打击地方分裂势力;光大华文教育、塑造强势经济;建立大中华联盟、捍卫国民生命财产尊严。
八、 党的短期目标是:旗帜鲜明地反对和打击台湾、新疆、西藏等地区的独立分裂分子,意志坚决地反对和揭露中共独裁者(不是广大共产党党员)
的黑暗势力和垄断制度,绝不妥协地要求民主选举和多党竞争,永不放弃地为民请命为国先驱,积极智慧地争取民心同化对手。
就建立爱民根据地政府一文而论,该文本意乃是:仿照经济特区模式,设立爱民根据地。亦即在所有和平参政议政之路被彻底堵死后的一种权宜之计。仅是一种设
想,一种主张,纯属一种建议而已。他从未采取任何此种建立根据地的行为,仅有言论表意而无任何实际行为,充其量仅是一种异议,而异议并不构成犯罪,这应属
于常识,各国刑法均只惩治行为,而不处罚思想或表意,我国刑法同样如此。
就颠复无罪,民主有理一文而言,清水君是
假设自己被捕被强行追究刑事责作的情况下的一种自我辩护。文中虽然称就是要组织、策划、实施颠复中共独裁政权。然而这仅是一种说法一种表述达方式,至于现
今的执政党是否属于一党专政,是否独裁,同样可以讨论可以争辩。既然中共不承认自己是一党专政独裁,说明中共也是反对一党专政独裁的。那么为何害怕人们讲
他的独裁呢。该文本意在于针对未来可能出现的枉法悖理的审判预先自我辩护。而非真要颠复国家政权。再说这么强大的大中国政权如何可能因为被告人的一篇短文
就被颠复了呢。发表文章决不等于颠复行为本身,其本质上仍然是一种言论,思想,而没有任何行为。法不追究人们的思想。法无明文不为罪,罪行法定原则,在
〈中国刑法〉第3条"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中亦得到了确认。此外,一党政权,不等于国家政权。因为任何政党执政都不可能是永恒
的,而国家则并不因为政权更替而改变其国际法主体的法律地位。
清水君:到底谁在害怕改革?注:这岂能作为罪证?
清水君:看清楚所谓的稳定 注:颠复国家政权罪的罪证居然是此种文章?
清水君:民主体制与独(和)裁体制的不同。
注:是否反动文章,有何标准?反动者逆历史潮流而动之谓。即便是所谓反动文章,也仍属言论自由范畴,可以争论争辩,可以批评批判,可以论辩论战,怎能滥用
国家强制力,封咀封口封报纸杂志电视电影,封网?怎能随意以所谓国家安全,以监狱,刑罚对付知识分子说真话实话?是真理何惧公开论辩?是真金又岂怕火炼?
独立思想是最美的,自由思想是可贵的,言论自由是一个政治文明的社会最起码的要求。言论自由是基本人权,也是宪法明文规定的宪法权利。
清水君:我的一点感想。注: 清水君是时代的产物.他的《鲁迅是族魂还是汉奸》引起众多评论与关注.他否认鲁迅是国魂.怀疑是探寻真理的第一步.当代国人太需要此种怀疑探索精神了!下述是清水回国后第一篇感想,其中不难看出他的赤子之心.
清水君:我们革不革命? 注:由此文明显可见,黄金秋先生主张理性,和平方式改革,反对暴力,反对革命.这其实是避免玉石俱焚促使中国和平改革的正确道路.难道要彻底堵死一切和平理性宽容之路吗?
清水君:我们反不反共? 注:控方向法院提交的罪证仅有八篇文章,但在开庭时,检察官却一口气提交120馀文章作为罪证.修改后的刑诉法实质上是历史的严重倒退.修改前,检察官必
须事先将全部材料:证明被告有罪或无罪或罪轻者提交法庭.律师得以事先研究准备充分.现在倒好,检方居然仅提交不到十五分之一的罪证,再搞当庭突然袭击.
此文虽然用辞或许有些激烈,若断章取义有人当然不快.全文主旨:反对独裁,反对专制,反对极权.当然无罪.不同意此主张大可批判论辩.采取封咀封报封网,
甚至追究刑责何以服人?
清水君:致所有爱国同胞书。
注:我们需要解放思想,不要动辄视异议为毒蛇猛兽;我们要有批判精神,不要人云亦去;我们要有宽容胸襟,不要唯我独尊;有则改之,无则加勉.君主政体,贵
族政体,寡头政体,民主政体,专制政体,独裁政体.何好何坏,何优何劣,让人民自己选择.强加的任何政治体制,均不可能天长地久.唯有自由民主共和人权宽
容法治科学的社会才是人的社会.应抱着批判的眼光分析评判之:
清水君:中共的一些善政。
注:清水君在海外留学四年,发表了近300篇政论,文学作品.回国后看到国家各方面有所进步,因此写下了本文,表明他是个客观公正的人.并非一味歌功颂
德,也非不顾事实乱批一气.新闻的生命在于真实,法官的灵魂在于客观公正,政治的本质亦然.那种认为政治必然是欺骗,暴力,恐怖的观念肯定是错误的.政治
的终极目标在于保障全体公民的自由.保障全体公民的所有权.保障人的尊严.
清水君:就中共善政问题答网友。
注:道德经有句名言:曲则全.清水君此文似乎体现了该曲则全之本旨.其实世界上没有任何执政者是以残害人民为目的的,也没有任何暴君会一无可取的,即便的
极权专制独裁暴政,也会有其光明美好的一面,也会有其对社会有利的一面.问题是本质上,总体上优劣成份的多少,人民是否被奴役还是成为真正的主人.
清水君:要人治还是法治? 注:中国封建极权专制社会历来是人治社会,朝代更替多为家天下,近代则变成党天下,根源之一即在于缺乏法治.
因为当皇帝实在太好了,天下财富皆变成一家所有,天下美女尽情享受,故一朝登基决不会自动放弃比神仙还美的权力.因此必然演绎出打破头流尽血的争权夺利的
"阶级斗争".父子之间,兄弟之间,亲属之间尚且你死我活,何况外人乎.
清水君:为何要爱国? 注:此篇文章竟然也成为清水君被追究颠复国家政权罪的罪证.然而国家与政党启能相提并论.中国国家的存在已有数千年,而政党政治不过是近代才有的事.民主
自由共和宪政,政府更替是再平常不过的事.执政党仅能代表其党,并不当然代表全体国民,更不代表国家本身.这本应是政治常识,但由于长期以来的愚民教育,
新闻封锁,使得此种常识都变成了学识,不亦悲呼?
真实的思想,公开的言论不存在所谓颠复国家政权罪.中共创始人李
大钊先生近百年前的见解,当然也适用于清水君案.清水君所有的政论,主张,见解全部是网上公开的.他提出的主张,是否真理,是否无懈可击,是否符合实际,
皆属可以争论可以批评可以论辩的问题.因此而强行认定其构成颠复国家政权罪,未免有点霸道,更不讲道理.
清水君:谏江泽民书━━
(2000年8月6日)。评注:此篇文章被当作主要罪证.然而,这是清水君在网上发表的第一篇政论文,表明他对江先生仍抱有较客观的期望;对政府怀有善
意,对国家则有深深情的爱.有齐桓公之胸襟, 也才有春秋霸主;有李世民之胸怀,
方有大唐盛世.如今的执政党却成了老虎屁股摸不得,心胸狭隘到容不得任何批评指责.海纳百川,有容乃大.清水君有自己的思想,有激情,有理想,有人却说他
怀狼子野心.其实一个公开表述自己的观点,政治主张的人,必定是浩然正气在胸的人,而那些表面上高唱为人民服务的高调,背地里却干尽男盗女娼的坏事,虚伪
至极之辈,才可能是阴谋家.即便清水君以一平民身份议论中共首脑,也不违反法律呵.
清水君:论[资本家入党] 注:革命的对象变成了盟友,无产阶级的先锋队,与昔日的敌人结盟,却无情地抛弃了老友.全民党也好,一党独大也罢.极权专制是中国人民永恒的大敌.下引清水君之文,我实在不知道其罪在何方.
清水君:论中共领袖的素质。
注:此篇文章是后追加的120篇罪证之一,清水君的大胆评论,无可否认个别地方用辞过激,对中共领导人的评价可能存在某些偏激之处,对老蒋先生的评价好像
过高;其实无论是中共还是国民党,只要实行专制极权独裁,无论其主观动机如何,最终必将走向腐败,走向残暴;正所谓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腐败;而不受制约
的极权专制独裁,必然导致绝对腐败无能,残暴至极.这是中外古今的历史与现实反复证明了的铁律.应带着批评,批判的眼光阅读,不宜全盘否定,也不应全盘肯
定.要有自己的独立判断.
清水君:论两岸关系----(20001
年7月22日)。注:清水君是个有才华的爱国青年,也是个有世界眼光的有政治才干的归国留学生.或许文中对中共的某些评论有些人听了反感,或许他的某些论
点论据不足.然而诸位别忘记这仅是一篇没有稿费的网上言论而已.这么优秀的论文怎么竟成了颠复国家政权罪的罪证?
清水君:独裁体制内的精英就是精神鸦片。
注:此文可见清水君眼光敏锐,见解独到.虽然他的言辞不乏激烈,有些地方甚至偏激.但他反对专制,主张民主的主旨却是无可非议的.如果认为他的观点是错误
的,或是谬论,正当的做法是公开公平辩论,真理越辩越明.采用封杀甚至任意追究刑事责任,岂不印证了他的论点.自由民主体制下,任何人都有权发表自己的政
治异议,通过公开争辩达到认识真理的终极目标.因为真理是不怕辩论的,唯有谬论才害怕争辩.而打压人的思想言论的政体,是一切政体中最暴虐的政体.
清水君:关于民主选举。
注:民主选举在大陆迄今仍属天方夜谭,何者为真实的民主选举,何者为虚伪的选举,是一目了然的事.民主自由是全世界不可抗拒的历史洪流,前苏联尚存时,全
世界仍有28个专制国家,如今东欧前社会主义国家全部成为自由民主国,甚至早于俄国和中国成为市场经济国家.对于中国的自由民主我们仍然仰望星空.
清水君:为何要爱人?。注:一个心中充满爱的人,一个主张爱国爱民爱人的青年,怎么与颠复国家政权罪挂号.
清水君:为何要爱民?注:真话的力量是巨大的,不允许人们说真话的政治是虚假的政治,打压说真话的人的政权则是暴政。
清水君:我们的中国梦(2002
年1月)。注:中华文明是世界四大文明的奇迹,中华文化博大精深,中华民族可能是世界上最聪明勇敢勤劳的民族.只要我们胸怀全球放眼世界,广采人类创造的
一切优秀文化成果,任何人间奇迹都能创造出来.此文明显可见清水先生真正爱国情怀.当然,清水先生的文论并非全是真理,有某些结论论点似兼论据不足,也有
某些论点可能是错误的.这些都可以通过充分的讨论,评论,批评,论辩改进纠正。任意打压一个才华横溢的爱国青年,太过分!
清水君:我的心里话。注:应当客观公正评价国家领导人,评论历史.千万不能盲从盲信.
清水君:中国衰弱的理由。注:读清水先生之文,不宜不动脑筋全盘接受,他的某些论点的确存在论据不足,某些论点甚至可能是错误的.然而最可贵的是,他不是死读书,而是将书读活了,从而有自己独立的思想.他是个正在成长成熟的青年思想者.
清水君:论法轮功----(2001
年7月)。注:尽管文中用语有人不爱听,可能有些偏激,说实在的,对法轮功的镇压定性很难服人,更不符合现代政治文明,宗教文明的大趋势.人人都知道怎么
回事,可人人皆明哲保身不置一词,因为事不关已.宗教信仰自由,是基本人权,也是宪法明文规定的权利.其实法轮功还达不到宗教的层面,应当属于界于气功与
宗教之间的一种活动而已.即便真要处理,宗教的问题只能用宗教的方式处理才是公道的。政治问题应用政治方法解决,法律问题当然只能用法律解决。
清水君:SARS--有形的口罩与无形的独裁。注:
清水先生全部政论文的核心其实可归纳为:反对极权专制独裁的政治制度;这种制度是当代中国一切灾难的总根源。此点即便中共恐怕也不会否认.因此,中共从来
否认自己是极权专制独裁制度,
而是强调自己是民主集中制,是多党合作制,是人民代表大会制,是人民民主专政。因此中共当局也是反对极权专制独裁体制的!至于实际如何,人们自有判断.
清水君:当代大陆[宫廷秘史]。清水先生文采超群,知识渊博,想象丰富,独树一帜.他的文章可供欣赏,促人思索....
清水君:丢弃幻想,准备战斗。注:有人指责清水君的《鲁迅:汉奸还是族魂?》大前提错误,论据不充分,哗众取宠等等。其实清水君并未确指鲁迅就是汉奸,而
是坚决否认他是国魂。此外该文提出的问题和质疑众多,大多是成千上万国人读了五十年鲁迅而未曾怀疑或质疑过的;仅此一点,清水先生的眼光是很敏锐的。当然
他并非作学术论文,他也并非专门研究鲁迅的学者,作为一名职业记者的观察力却是相当到位的,尽管作为一位学者可能还不够细致。读其文会有热血沸腾之感,他
的文章有相当的感召力量,却是不容否认的。一个国家总是将其最优秀的分子当作敌人,这一不幸的事实本身足以说明当政者的胸怀和眼光了。对国家对民族究竟是
幸事还是灾难,难道还需要长篇大论加以论证吗?!
清水君:从9-11到SARS---这是什么样的社会?注:
清水先生或许也有不少人类的弱点,也存在些许错误和过失,或许并非永远高尚无私无畏;或许也曾退缩软弱;他当然不是圣人也非无可置疑一贯正确的伟光正人
士,然而正如其笔名一样,他是个光明磊落,胸怀坦荡,清清白白,才华横溢,眼光敏锐,思维清晰,知识渊博的爱国爱民爱人的当代中国优秀青年。
清水君:民族主义与中华复兴。注:要带着批判的眼光阅读思考,而不宜不分青红皂白一概接受作者的观点。作为政论文,以言简意赅为要,因而不可能长篇大论的论证。作者的分析不无道理,尽管并非完全正确。
清水君:实现中国民主的3大阶段。注:
清水先生确实是很有才华的,他只问耕耘,不求回报。清水先生的确是有思想的,更可贵的是他不但有独立的思想,而且关心国家和民族的前途与命运。伟大的时
代,需要有伟大的思想作前导。历史的洪流不可阻挡,一切逆历史潮流而动的人,组织或政党无不被无情地抛进历史的垃圾堆,这是千古不易之理。自由民主共和宪
政是人类梦寐以求的理想,追求自由民主当然无罪!
清水君:想起[天下为公]。
注:清水先生自己承认他有错,不够谨慎.个性比较骄傲.年青气盛等.从清水先生的政论文,不难看出他确实太直言不讳了,对当局对中共及其领导人的批评,评
论存在过激,偏激之处,某些论点存在论据不充分,论点不正确等.但因此而认定他在网上发表政论文构成颠复国家政权罪,显然太过!更缺乏法律依据.因为构成
颠复国家政权罪的前提必须有推翻国家政权的实际行为.仅有目的动机是不够的。况且不同意不赞成某种制度,某种主义本身并不构成犯罪。人人皆有权自由发表政
见。对清水先生而言,他错在太直率,过于激烈.良药苦口不一定被当权者理解;其次错在对年高的领导人不够尊重,用辞有些偏激;再次,下结论论据不够充分,
这些都是应当改进的.网络时代信息时代,使得人们能在全球范围短时间内将自己的观点,文章传遍全世界,无疑激发了记者出身的黄金秋的活跃思想,从而使他的
聪明才智也得到发挥.他同样也有人性的弱点,同样摆脱不了市俗的诱惑.出风头的思想也有可能存在.然而,这一切均与犯罪无关,更与所谓颠复国家政权罪无
涉。充其量他仅是文人的网上谈兵而已.当局应当爱护人才,宽容大度为佳.争论,辩论,思想活跃于国于民均是大好事.若万马齐喑那才是可悲至极.上述文章是
控方举证的主要"罪证",希望诸位法官本着批评批判的眼光看读思,唯有在思想言论自由的条件下,中国人民才能真正成为创造的中国人,才能成为有尊严的中国
人,才能成为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中国人.
综上,清水君的政论文主旨可归纳出如下:坚决反对极权专制独裁的政治体
制;主张自由,民主,共和,宪政,人权,法治的政治体制;提倡爱国爱民爱人和平统一的理念;强调中华民族的利益,强调中华文化中华文明的重要性;而这些显
然都是中外贤哲早有论述的思想
。尽管他的少数言辞过于激烈,某些批评有失公允,某些评论可能偏激,有些论点论据不足,有些观点可能不尽正确,然而充分体现了他的一腔爱国真情,充分显示
了他的一颗火热的赤子之心。
三、从犯罪构成要件上分析,清水君网上组党的行为及网上发表政见的言论,不符合犯罪构成的要件,根本不构成所谓颠复国家政权罪
3.
1清水君的言论根本不构成犯罪,更不构成颠复国家政权罪。《刑法》第105条:组织、策划、实施颠复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结合第13条之规定"颠
复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是犯罪"。构成颠复国家政权罪的法定要件乃是行为人必须有组织,策划,实施颠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行为。仅有言论而无行为不构成所谓颠复国家政权罪。批评执政党,评判政府或国家领导人,批评政治现实,评价某一政策,批评某一历史问题,皆属学术自由,思
想、言论自由之列。
3.2清水君不符合犯罪主体的要求:主要指那些在中央和地方窃居党、政、军重要职位和有重大社
会影响的野心家、阴谋家(刘家琛副院长主编的《新刑法条文释义》)。清水君是虚拟的网络人物,黄金秋乃一个普通的归国留学生。显然不符犯罪主体资格要求。
犯罪客体是所谓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然而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究竟为何物?何谓社会主义制度?又有几个人清楚?该罪之客体显然是套用过时的反
革命罪的客体。事实上民主与专政根本无法并列。此种概念不清的所谓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是政治用语而非法律语言,极易演变成极权专制制度,亦即只要不符合
当权者旨意者,随时都可以扣上一项人民的敌人的帽子加以随心所欲的迫害。至于社会主义制度,即所谓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经济基础之说,概念
本身含糊不清。实质上我国国有企业亏损严重,占国民经济的比重日益降低,私营和外资企业彭博发展,我国也正力图成为市场经济国家。世界上有自由民主的制
度,也有极权专制独裁的制度。既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当然有权自行决定选择何种制度。
3.3清水君不具备犯罪
的主观方面的要件:必须是故意,且有推翻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的目的。清水君虽然在一篇文章中提及他的目的就是要推翻中共独裁制度,该独裁制
度是否等同于所谓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控方未举任何证据加以证明,又如何指控清水君的网络言论已构成颠复国家政权罪呢?其实任何政党并不等
于国家本身,即便是执政党,也仅是临时接受人民委托行使一定的政府权力。反对执政党并不等于反对国家,正如批评执政者并不等于批评国家一样。从政治理论上
看,对于极权专制独裁暴政,众多贤哲皆认为人民有权采取包括强力在内的手段推翻暴政 。
3.4清水君不符犯罪的客
观方面的要件。刘大法官指出:组织:指为颠复国家政权而安排分散的人使之具有一定的系统性各整体性。包括预备过程中的组织,也包括实施过程中的组织;策
划:指为颠复国家政权,而暗中密谋、策划,实际上是处于一种犯罪预备状态;实施:指已经着手,正式开始实行颠复推翻国家政权活动。清水君的一切言论全部是
在国际互联网上公开,筹组政党虽是事实,但他从无任何组织策划实施颠复国家政权的行为。
3.5颠复政府,是用暴力
手段推翻人民政府。至于所谓非暴力手段也可以构成颠复国家政权罪之说,显然系任意扩张解释刑法的产物。颠复国家政权必须是使用暴力。因为如果国家政权用和
平手段即被推翻,只能说明其本身或是不合法或是没有能力领导国家。黄金秋没有任何推翻政权的行为更未用任何暴力,他仅是一个普通的归国留学生。因此与所谓
颠复国家政权罪相差十万八千里。
四、黄金秋先生是个有文化、有知识、有教养、有才华、有思想、有理想的爱国青年,他是中华民族优秀的儿子。他的言论根本不构成犯罪。
4.1只要我们怀着客观公正的立场读一遍清水君所发表的100馀篇政论文章,只要不是心怀偏见别有用心,相信每个有良知的人,均会得出与辩护人相类的评价。
4.
2清水君的文章,直陈已见,直言不讳,充满道德勇气,不乏真知灼见;他对中国当代历史的评价,对执政党的批评,对政府的评论;平心而论,基本上反映了真实
状况,说出了人们想说而不敢说或不能说或不会说的真心话而已。只要不是睁眼说瞎话,又有谁能指责他造谣或诽谤呢。作为执政党理应勇于听取人民的真实心声,
虚心听取人民的批评和建议,面对人民的评判,理应本着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博大胸襟,接受批评修正改进政策中的错误;若认为批评得不对大可公开辩论争辩。若
既不争辩也不辩论,却利用手中的权力强行封杀一切不同的声音,岂不自我印证了清水君的批评属实?当然不能服人。
4.
3特别是黄金秋先生归国后所写的数篇文章无不显示了他有错即改虚心客观公正的文风。体现了他的理性和善意。为什么要做亲者痛仇者快的举动,将国家宝贵人材
一个个关进监狱,赶出国外呢。只有专制统治者才不需要正直的,有教养的和有道德的亲信和顾问。只需要唯唯诺诺,上行下效,奴颜婢膝的谄媚者,投其所好的卑
鄙下贱卖身投靠的暴吏(霍尔巴赫《健全的思想》第154页)。
4.4清水君的某些言论可能存在过激甚至偏激乃至错
误之处,但远未达到犯罪程度。他并无任何以暴力或非法手段颠复国家政权的言论,更无任何颠复国家政权的行为。他虽有某些言论过激或偏激的错误,但言论决不
等于行为,更不等于犯罪。退一万步言,假设清水君的个别言论可以构成犯意表示,即便如此,犯意表示仍不构成犯罪。
4.5清水君所有筹组党的活动仅停留在网络上,而未付诸现实生活中,未产生任何危害社会的结果,更不可能产生颠复国家政权的任何后果。他的一切组党活动均在网上公开,原拟于2004年9月18日前往北京民政部咨询登记正式成立中华爱国民主党,而非秘密结社。
4.
6在虚拟网络上活跃的虚拟人物清水君实际上仅是作为作家的黄金秋先生创设的一个虚拟人物,与现实生活中的黄金秋先生完全是两个不同的实体。一个是虚拟的网
络人物,另一个则是真实的生活在现时世界的活生生的人;前者由于是虚拟的,故言论无所顾忌;后者由于是真实的,故只想做个作家记者结婚生子赡养长辈的孝
子。以虚拟言论来追究真实的人的刑责,缺乏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黄金秋以其创作的网上虚拟清水君名义在互联网上筹
建网上虚拟的中华爱国民主党虽是事实,但让虚拟的网上人物承担法律责任史无前例,更无任何法律依据。即便组建真实的政党,也是公民行使宪法赋予的合法权
利,根本谈不上犯罪。网上筹组党的行为决不等于颠复国家政权的行为,更不等于颠复国家政权罪的行为。他筹组党之目的在于形成执政党以外的监督力量,在于提
出自己独立思考形成的政治建言,促进国家自由民主宪政进程,促使执政党加快政治体制改革。控方未举出任何证据足以证明黄金秋先生有颠复国家政权的任何行
为,清水君网上筹建政党的行为,属于依法行使宪法赋予的结社自由权的行为,决非犯罪行为,更与颠复国家政权罪相差十万八千里。
清水君仅是在互联网上发表的若干篇文章,坚决反对极权专制独裁的政治制度,主张自由民主宪政人权法治的政治制度,主张爱国爱民爱人和平统一的理念,或许其
中有言辞过激或者偏激之过,但绝大多数文章充分体现了黄金秋先生的一腔纯真爱国热情和火热的赤子之心;一切从国家民族利益为出发点和终极目标,以期从根本
上改变我国落后的局面,复兴中华民族精神,弘扬中华文明中华文化;改革政体或政治改革是每个关心国家民族的前途与命运的公民均可建议提议的。思想言论自由
是受《宪法》保护的基本人权。清水君在网络上载的120馀篇文章,仅是他依法行使宪法赋予公民之言论自由权,属于言论自由范畴,而思想言论是无罪的,撰写
或发表文章决不可能构成所谓颠复国家政权罪。
清水君网上筹组党的行为及网上发表政见的言论,从形式到内容均完全不符合犯罪构成的主体要件和主客观方面的要件,根本不构成所谓颠复国家政权罪。
黄金秋先生是个有文化、有知识、有教养、有才华、有思想、有理想的爱国青年,是中华民族优秀的儿子。
尊敬的法官阁下,我们深知在现行司法审判体制下,司法独立审判权远未得以确立,来自方方面面的干扰不可避免;但辩护人认为;中国和世界一道已进入一个伟大
的历史变革时期;法官的权力来自人民,而非源于任何党派的恩赐。我们期望诸位法官珍惜手中的审判权,用之为中华民族做问心无愧对得起自己的良心良知,无愧
于历史的判决。
结束一党专政,开放党禁报禁,建立自由民主共和人权法治的宪政共和国,是人民的心声,时代的要求,符合每个中国人民的根本利益,符合国家根本利益,符合中华民族整体的长远利益。让中国人民成为真正的国家主人,人人都能够说真话而无需说谎言。
爱国无罪!反对极权专制独裁无罪!主张自由民主共和宪政人权法治宽容的政治制度无罪!主张爱国爱民爱人和平统一的理念无罪!清水君无罪!黄金秋无罪!
辩护人:上海市天易律师事务所
郭国汀律师
2004年7月13日
中共党员是罪犯!——评贺卫方教授的中共分成两派说
郭国汀
“我明确的说希望共产党形成两派,希望军队国家化,希望解决大是大非的问题,希望新闻自由,因为侵犯了自由,践踏了法律,而且有一个在法律上没有任
何机构,不断的行使媒体的生杀与夺大权,这样的体制严重违反了《宪法》说的,任何的活动都是在宪法的基础上活动,自己打自己的耳朵,中宣部、团中央中宣
部,整个党没有注册登记。一个民主的国家,最基本的要求,团体要有一个资格,才在法律上有被起诉和起诉的权利资格,中共没有,我入党20多年,但是它没有
注册登记,那它行使的权利是什么权利?是法外权利。这是严重的违法,依法治国怎么说?胡锦涛说,我们要严格纠正全国人大和各级人大都要严格的纠正各种违宪
的行为,但是中共本身就是一个法律之外的机构,怎么违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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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都有目标,就是实际上现在说不得,将来一定要走这个道路,多党制度,新闻自由,国家的真正的民主,真正的个人自由,整个国家的权利建立在保障每个人的
自由的基础之上,台湾现在的模式,中国应该朝这个方向走,但是现在说不得。” -贺卫方-引自《西山会议纪要》
贺卫方教授的上述演讲相当精彩,因为在中共极权专制暴政下能公开如是说当属不易,体制内人士若得罪中共很可能立即失去原有的地位与待遇利益。据称由
于贺教授的上述中共分成两派说及中共未经注册本身即是非法组织说,主张多党制,军队国家化,新闻自由化等,在网上受到一些极左派的攻击。诸如:张帆之“贺
卫方的反动言论再一次敲响了警钟”;东方明亮的“西山会议上大放厥词的贺卫方,难道还有一丝一毫共产党员的气味吗”?
也有些人公开支持贺卫方:贺伟华的“中共在五年内分解成两党势在必然”;刘路兄在为贺卫方辩护的同时却又说:“如果当初夺取政权的手段不合法,但是经过多
少年,你取得了人民的同意,人民已经认同你的统治,你这个政权就不能说是非法。共产党的执政地位会维持三十年。我不像有的“大腕”,五年之内就想让人家交
出政权。还有个更可笑的自由派法学家,跑到海外扬言3年内整合海外民运,干掉中共。我认为他们不过是痴人说梦。”在这里刘路兄再次为中共政权的合法性辩
护,并提出中共还有三十年命之说,南郭深不以为然;因为刘路兄此说肯定受中共当局赞赏,因为甚至胡锦涛也不敢梦想中共还能活过十年!当今中共官员个个都是
“哪怕我死后洪水滔天”的心态,能捞则大捞特捞,哪管中国普通民众的死活或是中国的前途。因此,尽管刘路兄是吾之老友,南郭仍须严厉批评之。
南郭以为,贺教授无疑是中国法学教授中最有国家民族责任感也是最正直诚实勇敢直言心声令人敬佩的教授。除了“共产党形成两派”之外的其他主张,南郭
均十分赞同。如果贺教授是在1989年6月4日以前主张共产党两派轮流执政说,亦多少说得过去。然而,17年前中共的“天安门屠城”及残暴镇压法轮功,业
已使中共丧失了一切继续执政的任何法律、道义、民意基础和资源。中共业已沦为地地道道货真价实的犯罪特权利益[土匪骗子]集团,中共政权是典型的极权专制流氓暴政。在此情况下,
仍主张由中共一分为二继续独裁专政,未免过于看重外强中干的流氓政党而忽视正在觉醒的伟大的中国人民的力量了。
南郭以为全体共产党员,在法律意义上都是“罪犯”。共产党员身份绝对是永恒的耻辱而决非荣誉!或许有人会认为这一认定过于偏激有失公允。然而依法律、法理、逻辑推理演译,该结论则顺理成章。
首先,中共是个犯罪特权利益集团,且中共政权是个极权专制流氓暴政。我在《论推翻中共极权专制流氓暴政的合法性》文中已作全面详细论证,真诚欢迎任何人
提出反驳论证。然而这已是公认的客观事实似无需再行论证。
无论从历史还是从现实分析,中共皆乃标准的犯罪集团。
历史上看,中共实际上是在苏联扶持下,用暴 力加欺骗手段非法颠覆亚洲第一个合法的民主政权的犯罪集团。在其28年武装夺权斗争过程中对中国人民犯下了謦竹难书的滔天罪孽;而自1949年至1989 年6月4日,则通过一系列所谓群众性政治运动,诸如:土改、镇反、三反五反、知识分子思想改造、批胡适胡风、反右、大跃进、人民公社、大炼钢铁、四清、文 革、一打三反、批林批孔、反击右翻案风、反资产阶级自化、反精神污染、四五镇压、六四屠城;故意屠杀及事实上造成至少六千万国民非正常死亡;中华文化道传 道德文明几乎被中共摧毁一空。
就现实而言,中共在六四学生市民血迹未干之际,又烂用党政军媒体及全社会力量疯狂残暴镇压法轮功,迄今有案可查酷刑致死的法轮功信徒已高达3012人!而活体盗卖法轮功学员人本器官数以万计的人类历史史无前例的残暴恶行更令人发指;再次武力弹压血洗维护土地权属
的东洲农民,蛮横封锁国际互联网,非法打压敢言知识分子正直记者,极力推行愚民政策;胡锦涛上台后变本加厉,中华最优秀的儿女黄金秋、师涛、张林、杨天水、许万
平、任自元、李建平、郑贻春、徐伟、杨子立、张宏海、靳海科、罗永忠、杜导斌、李元龙、郭起真、高智晟、张建红(力虹)、陈庆树、郭飞雄、陈光
诚严正学、阳小青、赵岩、程翔、谭凯。。。等正直敢言知识分子均是在胡上台后被无罪枉法重判的,至于中共打压中国人权律师的恶行更是有目共睹,尤其在打压高智晟及
众多正直律师、学者、记者、义士时更是不遗余力,实质上是中共专制暴政对中国人民犯下的最新罪行!中共专制暴政在其历史与现实中的所作所为无论依国际法标准还是依完全反映中共专制独裁者意志的法律衡量,均属标准的严重犯罪!
既然中共是个公认的犯罪特权利益流氓集团,其成员当然难免罪犯之嫌,无论是积极参与者或者被动消极参加者还是被胁迫而为者矣或党内保持沉默者,均难脱
罪犯之名。其实即使按照中共《刑法》共同犯罪相关条款对照分析亦不难推论:迄今仍在党内的所有的中共党员皆为罪犯同谋,只不过有主、次、从、及胁从犯之
别。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第二十八条 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陈泱潮先生撰写于1974至76年之《特权论》,已充分论证中共的犯罪特权集团性质;而自2004年12月问世的《九评共产党》,彻底揭露了中共流氓土匪骗子的本质!如今中共正日益黑社会流氓法西斯化。是故迄今仍贪恋中共党员特权利益者,无论是体制内外的主从次或胁从者,在是法律意义上犯罪嫌
疑人!至少属于胁从犯之列。朱镕基等极少数中共党内人士正直清廉的人品确有令人敬佩之处,然而他们在大是大非问题上,在中共作为一个犯罪特权集团任意妄为的罪恶面前均无大作
为,也没有公开批评制止中共的犯罪行为或缺乏坚持真理的勇气,正是在此意义上他们也仍然是中共犯罪特权集团内的一分子,因而多少也是“罪犯”,至少对中国人
民中华民族犯有胁从罪。
中共党员雪洗罪犯耻辱的途径之一便是公开真名实姓退党。只要有500万人真名实姓退党,中共的末日恐怕随即到来。如今已到了全体退党人士公开声明退
党之时。或许可以相约在某日同时公开退党人士的真名实姓,很可能会出现奇迹。中共党员唯有真诚诲罪忏悔,不但自已应当停止与中共同流合污,更必须立即停止继
续作恶,或参与或默许中共犯罪特权利益集团作恶,更应当勇敢揭露制止中共历史上及现实中犯下的一切罪行,才能获得中国人民的原谅。对中共犯罪特权集团的终极正义审判势在
必行。任何人应当对其言行负责,中共党员当然不能例外,尽管审判的目的不在于报复,而是申张正义维护公理公道。
2006年5月28日第14个“七人接力绝食抗暴日”于温哥华
中国律师受迫害的根源何在?-—声援支持高智晟律师
郭国汀
惊闻晟智律师事务所11月4日被北京市司法局以“没有申报律师事务所办公地点的变更和非法为非本事务所律师提供法律文书”为名宣布停业整顿一年,如
不加改正,将取消律师事务所资格。该局律师管理处副处长柴磊居然大言不惭地指责高律师“披露对法轮功迫害的事实,第一,严重损害了中国律师的整体形象;第二,违反了
律师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并拒绝了高智晟最后完成已经受理的郑贻春教授、陕北油田、新疆等几个案件辩护的要求。这种指鹿为马信口雌黄的流氓咀脸,与二
月间上海市司法局指责本律师“严重损害了中国律师的社会形象,造成恶劣的国际影响”拒绝本律师完成师涛,张林,瞿延来,陈光辉,吴爱中,张惠案的辩护如出
一辄。再次印证了中国司法部/局不过是已经流氓化的中共极权专制独裁暴政的帮凶和走狗!这种只有狗脑的东西已经说不出人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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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智晟律师无疑是当代中国伟大的律师之一。高律师出身于贫穷落后的陕北农村,经历千辛万苦,艰苦奋斗,最终自学成材。正由于他来自社会最底层,深知
民间疾苦,长年有1/3时间免费为哪些贫穷无依的当事人讨公道,当之无愧成为全国十佳律师之一。高智晟律师是中国律师的典范。高律师的形象肯定是中国律师
最佳者,其形象真实具体超凡脱俗感人至深,使得当代国人有幸在如此极权专制独裁暴政下看到中国还有真正的律师;然而北京市司法局居然无耻地指责高律师:
“严重损害了中国律师的整体形象”!高律师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肯定也是中国律师中最佳者,我不知道还有哪位律师长年花三分之一时间免费为贫穷的当事
人提供法律服务,他在办理那些难度极大的案件中表现出的真诚、热诚与智慧感天动地;还有哪位律师明知风险巨大仍出于道义良知英勇无畏地为受迫害的法轮功学
员申冤?!而柴磊竟然信口雌黄地称高律师:“违反了律师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当今12万中国律师有谁敢称自已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要好于高智晟?!流
氓就是流氓,要狗说人话比登天还难。
显而易见,中共当局冒天下之大不韪对高智晟律师下毒手的真实原因是高律师长期以来不畏强权勇敢无畏地为广大弱势群体维权抗争,特别是为法轮功学员受
到的非法迫害两度公开上书胡温。而令律师停业则是从经济上整跨律师剥夺律师生存权的一种最无耻下流的流氓手段。一个政权下流无耻至此种地步,并不能证明其
强大,恰恰相反证明其虚弱无比,象输光了的赌徒一样不惜抛弃一切“依法治国,保障人权,司法文明,三个为民,三个代表,和谐社会”的虚假伪装,采取赤裸裸
的流氓手段,妄图杀鸡敬猴,足证中共已是末日疯狂!
出面整肃高律师的是北京市司法局,然而真正对高律师恨之入骨的却是中共当权者。司法局官员不过是在层层压力下不得不为,否则自身乌沙帽难保,积极缴
功请赏之徒毕竟有限。因为高律师英勇无畏,无情地披露了中共当局恶意违宪违法迫害法轮功的事实真相。下令整治高律师者,很可能即是包括胡本人在内的中共最高
当权者,不管是主动为之还是放任部下所为,皆再次证明胡及所依赖的智囊仅有小聪明而缺乏大智慧,因为此举将使中共彻底丧失民心。失民心者必失天下乃千古不
易之理。
事实再次证明中国律师管理体制存在严重弊病,此种由司法行政部门独裁行使律师管理权的体制,除了专门打击良知正义律师外,只会培养大量麻木不仁缺德
无行自私自利的皮条型律师。因为司法部/局的律管部门不是对律师负责仅对中共当权者负责,其必然成为中共的帮凶与工具,指望他们来维护律师合法权益纯属妄
想;同样可以断言无论北京市律师协会还是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皆不会为高律师说半句公道话,更不会为维护高律师的合法正当权益进行任何抗争,要此种被阉割的伪
律师协会何用?甚至可以断言,在现行中共一党极权专制独裁暴政下,12万中国律师将集体失声,尽管律师们心知肚明;只有极少数真正的中国律师才敢于发出真
实的心声。唯有实现律师自治,才能根治此种律师任意受欺压受奴役毫无自由的可悲境地,才能保障律师自已的基本人权,中国律师才能免于做娼的命运。
然而,司法部/局,律师协会,中国律师之所以要么助纣为虐,要么装聋作哑,要么集体失声,中国律师受迫害的根源在于目前中国实质上处于中共一党极权
专制独裁的暴政之下,人人皆无人权没有自由;即便中共高官们同样没有人权和自由因为他们同样随时会受到毫无章法的流氓当权者的随心所欲的整治(陈良宇当年迫害郑恩宠律师和本律师的时候威风八面,曾几何时就成了胡氏流氓暴政的阶下囚!)。只有独裁者
一人有一切特权,然而独裁者同样处于危机四伏之境,因为觊觎独裁宝座者大有人在。故专制独裁体制是人类有史已来最坏的政体。
既然强烈抗议,严正谴责无法阻止流氓当局对王炳章、杨建利、郑恩宠、清水君、师涛、张林、郑贻春、任自元、许万平、郭飞雄等无数志士仁人的无罪重判
或任意逮捕;既然对于已经流氓化黑社会化无法无天的中共当局此种抗议或谴责显然已经无济于事;既然中共流氓当局已经撕破脸皮,公然践踏完全反映其独裁意志的法律;既然中国人的
人权已经已剥夺得一干二净;既然连坚持讲法律理性的中国人权律师的基本人权都毫无保障,那么除了推翻中共流氓暴政,中国还有前途吗?!中国是中国人的中
国,决非中共流氓的中国!反抗暴政是每个中国人的天赋人权!唯有彻底抛弃唾弃中共,中国才有光明自由幸福的明天!还政于民天经地义。只要全民公决,立即可
证明中国人民的选择决非中共。一个如此无能缺德霸道下流无耻的暴政,没有丝毫理由继续存在!
虽然对中国律师群体已不能指望他们能公开站出来发出内心真实的心声,因为有太多的律师胆小怕事,麻木不仁,自私自利,瞻前顾后,患得患失。在此严重
的历史关头,在此事关每位中国律师切身根本利益的事件中,我还是呼吁中国律师们,中国法律人团结起来,组织起来,履行每位律师应有的道义责任:公开声援支
持高智晟律师!容忍北京市司法当局如此疯狂的打击报复举措(包括上海市司法司对郑恩宠律师和本律师的公然违法打击报复),那是每位失声的中国律师的永恒的
耻辱!尽管对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早已失望,我还是要求全国律协发出你们理所应当的声音,以挽回丧失殆尽的声誉,保持沉默将使全国律协本身被全体中国律师彻底
抛弃唾弃;高智晟律师受到的迫害决非对他一人所为,而是中共当局对中国律师职业生存价值的疯狂迫害:做个独立自由正直诚实勇敢良知正义堂堂正正的律师,还
是成为唯利是图麻木不仁自私自利是非不分胆小如鼠的娼妓型律师?!这是每位中国律师面临的历史选择。如果中国律师在此时此刻仍然胆小如鼠地保持事不关已的
高度沉默,如果中国律师面对如此流氓司法当局的下流无耻之举仍然装聋作哑,那么可以断言中国律师的脊梁骨从此将被彻底打断,中国律师今后怎么还有脸面自称
是中国律师?!中国现行司法体制实质上是逼良为娼的体制。唯有彻底唾弃中共,从根本上改革中国政治司法体制,中国律师才能真正成为自由的人。本律师和高律师及
中国人权律师的所做所为决不是为一已私利,实质上是在为全体中国律师争人权,争言论自由权,争思想自由权,争自由辩护权,争公开发言权,争公开接受采访
权,争自由表达权。没有这些基本权利,中国律师必将被迫沦为司法娼妓,除了拉皮条还能有所作为吗?!